导语:单位开除员工的事情每天都在发生,原因不一而足。当被开除的员工去询问HR原因,经常会得到这样一句回答:“我们都是按法律法规在办事”。然而事实真如HR所说吗?现在为站内意粉门解密。
末位淘汰制度合理吗?
现在企业很多都崇尚华为的“狼性文化”,经常使用末位淘汰制来开除员工,以此来提升员工的危机感,同时提高企业效益。当员工被开除后,HR往往只会摊摊手:“很遗憾,这是你自己不能完成任务,怪我咯!”。然而按照《合同法》,末位淘汰制并不合法。对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解释非常明确:“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比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确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被“末位淘汰”的员工并不完全属于这种情况。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本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便决定。尽管企业管理规定属于内部规范,劳动者在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时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达成了默认内部规范的约定,但是企业内部规范效力绝不能高过国家法律法规,能力上的后序位置自然不能作为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末位淘汰制是不合法规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病假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肉体凡胎的人,不可能不生病,有时候还可能病得很严重,需要长期休病假。一些单位出于成本控制的考虑,会与长期休病假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员工病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真的合法吗?回答:“不合法!”劳动者病假期间,如果是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如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并未到期终止,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凡事无绝对。若劳动者在医疗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外兼职能解除合同?
有些不甘寂寞的劳动者,经常会身兼多份工作。有些单位在发现后,会以“兼职违法法规”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这样做合法吗?回答:“看情况!”首先,劳动合同法中并不禁止员工在外兼职。但是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不能对现有工作产生影响。如果员工在外兼职,能够证明对于本职工作毫无影响,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由于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比如在单位,用单位的工具做兼职工作,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时,企业才可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在外兼职,并以请病假为由,直接影响了对本职工作的完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用虚假学历求职,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确实有很有多人伪造学历求职。事实上在很多时候,学历和能力并不成正比,许多学历低的人能够胜任具有高学历要求的工作,甚至做得比其他人更好。这样的员工如果被发现伪造合同,用人单位能以欺诈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吗?回答:“一般情况而言,如果员工能够胜任工作,因学历造假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理的。”如果劳动者并没有因虚假学历而使用人单位蒙受损失,也未因学历未达要求而出现不胜任状况,如果一概赋予用人单位只要学历虚假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显然有所不公。但这种事情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企业员工手册、规章制度明确载明“员工提供虚假学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因此而开除员工便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毕竟诚信既是法律对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评价员工的基本尺度,而伪造学历的确是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是否能用未公示的奖惩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很多单位在制定奖惩规则,选择不进行公示,好在与员工的对峙中处于优势地位。如果员工因触犯这些“隐藏”条款,而被开除,是否合法呢?回答是:“不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定。如果以隐藏奖惩条例,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会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