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日在高新四路的武汉汇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9142010057826749XL)购买丰田雷凌车一辆,因销售员说贷款比全款便宜且无利息无手续费后决定贷款,分期一年还清,两份合同共四页,一份合同约定贷款无利息无手续费裸车价格105800开票,一份合同约定整车价格为109800,赠品金额为0。且我实际付款金额为10980(贷款审批裸车金额为105800,实际付款明细为刷卡63500+支付宝8100+现金800银行抵押+12期贷款总额52900-14000购置税和保险(约定多退少补)-800银行抵押-700上牌费用=109800裸车价格)。但因为对方字迹潦草,在4S店时未及时发现,回家途中接到丰田北京总部贷款确认电话才知道开票金额为105800,问销售,他说是为了低开票少购置税。后投诉12345,7.31日上午致电4S店,提出要求开109800的票,如不好对总部交待我可以全款付,对方告知购置税已交,需要自行退税,咨询税务后了解到退税需要对方开具退车发票及退车证明才能办理,对方俞经理拒绝开证明,说只有汽车有质量问题才能开这个证明。
投诉税务后,4S给出的理由是4000元差异为精品配件,即使合同约定无金额,但税务称没有写明赠品两字,属于合同问题归工商管。
工商说只有调解权利,对方拒绝调解,让找商务部,理由是7月1日出的新规定,汽车销售类已由商务部负责。发票问题找税务。
请问这个问题到底由哪个部门负责?问题T来T去,足协怎么不找这些政府部门去T球呢?不然中国足球早就冲出亚洲走向世界了好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