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大学毕业后和女朋友一起在武汉工作,工作2年后,我们共同出首付在武汉三环外买了套小户型的房子,因为女朋友有公积金,贷款利率低,当时想着总是要结婚的,就用女友的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和办理的公积金贷款,后来因为工作原因,我调外地去了,我和女友聚少离多,感情出现了危机,后面我们就分手了,婚没结成,结婚证也没有,这个房子我想要分割,让女友补钱我,但是女友说,房子是她的名字,她的公积金贷款的,我没有权利分割和要补偿,难道我真的没权利要求分割么?
生活中因恋爱关系同居生活在一起的事情非常多,因为恋爱期间关系甜蜜,许多人也没分彼此,一起出钱置办房产,经营生意,购买车辆等事情很常见,但感情有时总有些变化,导致分手,同居期间置办的财产如何处理也是一个焦点问题。
本案例中,对于同居期间置办的房产,虽然登记在女友名下,男方还是有分割的权利,法律上有一个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案由,对于本案中,男方和女方没有约定各自对房产拥有的份额,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该房子是按份共有,男方出的首付款,女方的首付款加公积金贷款,根据这个出资情况,来确定男方和女方对房子的份额比例。
在此重要提醒,毕竟生活不易,对于这些重大出资,不要恋爱脑,一时头热就买买买,毕竟婚姻不是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