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位大神发了个PS技术贴,膜拜下。这个技术贴算是抛砖引玉,毕竟咱不是法律专业的,很多内容来自百度。
之前觉得有些行为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应该也触犯的某些法律。奈何知识有限,不知道应该归类到那个法条里。于是百度之。此贴不是针对个人,毕竟再没常识咱也知道疑罪从无。目前还没确凿证据不是?而且也觉得针对个人没必要,现在要做的是重建,是为以后,防止再次发生这种事。
于是,此贴的目的是,明确团购会涉及到的种种法律常识,给有心越界的人以警惕,给行的端做得正的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可能。
快递赔付问题:
《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得高于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不得高于72小时;同城快递彻底延误时限为3个日历天,国内异地快递为7个日历天,国际快件为10个日历天。当快件出现延误时,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要求赔偿,信件丢失按服务费2倍赔偿,包裹原则上按照保价实价赔偿,没有买保价的包裹将按照具体服务资费的5倍进行赔偿。
补充:不满赔偿可投诉
“对于这种不诚信的企业,消费者有权不予选择。事后赔偿方面,企业如果做出对消费者不公正的行为,消费者可直接投诉至消保委解决。”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表示,消费者在快递贵重物品时Z好约定保价服务,以防物品灭失、损毁后无法获得足额赔偿。万一未保价而导致贵重物品丢失,对快递企业的赔偿额不满,可投诉至消保委,由消保委根据《消法》协商解决。
质量问题:
市质监局有关人士称,如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能够找到相应实体店铺的,质监部门将在查实商品质量问题后对卖家依法进行处理。
出卖人应通过网络对所售商品性能用图片、文字等直观方式向消费者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说明。如出卖人对商品作了不恰当的说明(如虚假产地、夸大功效等),消费者据此与其订立了合同,则消费者可主张出卖人欺诈而要求认定合同无效。
与普通购物不同,网上购物的消费者只能根据网络提供的有关商品信息来选择、购买,消费者不可能和出卖人面对面谈判,其可能因未看到商品的实物而受到网络广告的误导。如果一味强调根本违约才能解除合同,势必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故法律应规定消费者的退货期或反悔期,允许消费者在通过网络正式订立合同后,可在某一期间内解除该合同,即使消费者已经接受所购买的商品,这样就充分保证了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
由于网上购物的当事人没有进行面对面的谈判,合同的内容很难准确确定,对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在格式化条款中往往不作规定,所以法律应对网上购物中格式条款的解释等作出必要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当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其实。。咱初步设想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咱也就能想到这些。。大家一起想哈。。)
1、
团长与店家
觉得应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吧,关于质量啊啥啥的。。也许还有合同法?
2、
团长与物流、快递
比如丢件的赔付问题
3、
团长与团员
应该也有合同法吧。。口头合同?或者是委托代理?恩。。当然如果言语过激。。会不会有诽谤啥啥的。。
这些是咱目前百度到得法条。。还没归类整理。。。因为当时是为了弄清那件事。。所以范围有点窄。。。一起补充哈~
违约问题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利己代理:这是代理人利用地位之便,实施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利己代理也为法律所禁止,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此即禁止法定代理人利己行为的规定。在委托代理,上文引用的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也包含了对利己代理的禁止。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帖Z后由 悠悠御风 于 2010-3-25 13:5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