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武汉市享受优惠政策》相关文件(武房发198号),通知如下:一、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七个中心城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5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总价不超过140万元(含140万元)。
其他远城区(含东西湖、蔡甸、汉南、新洲、黄陂及江夏等区)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总价不超过90万元(含90万元)。
二、已装修的商品住房以扣除其装修成本后的余额作为价格界定依据,但计算相关税费时不得扣除其装修成本。
三、自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按调整后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原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按原(武国土房发482号)规定标准执行。
尼玛吭爹啊,我刚买的房子就被定义为豪宅,但是新规是好,可惜轮不到我啊,撞墙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