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讲一哈。
这个所谓的朋友,是本人的亲弟弟,因为觉得算是家丑吧,所以借用朋友的名义。
那天得知自己的弟弟买了车,主要是他老婆出钱买的,因为是自己的弟弟,可能是平时随便惯了吧。于是想去看看,当然也想摸摸,弟弟当时很犹豫,有拒绝的意思,我也说那算了,就不看了。后来,弟弟可能觉得太勃面子了吧,就说你要看就来看吧。于是我就去了。
后来在车上发着了,本来只是想随便开一下就算了,弟弟说去个没人的位置,让他来开开,因为他没有驾照,老婆有驾照。
哪知道也是点子低,还没走两公里就被货车包了头。
我也知道有很多人骂。说我贱,我想想自己也是贱。
后来,他老婆知道车子撞了,就跟他吵架,要求我赔5000块钱,怪我不该借,要是我不借就没这事了。
我知道我错了,我也答应了赔她5000块钱。
心里觉得不爽的是,车子是我不该开,但是要谈赔钱的话,我总觉得都是一家人,要索赔也应该找那个货车司机赔啊,如果我不开车出去就没这事,可是要是没那个货车司机撞我,也不会有事啊,跟自己弟弟一起开出去转转,然后没事回来,也就没这事了啊。
现在虽然是答应了赔钱,可是感觉从此这亲情。。。。。何况这事我老婆觉得狮子大开口,也开的太大了。。。。
车子是12万的东风世家。
这都叫什么事啊。
我也查询了一下网络上的相关法律。
才刚开了10天的宝马被刮擦了一下,车主非常肉痛地要求对方赔偿贬值费,但是法院没支持。另一辆从4S店开出的捷达,在送去给客户验车的路上,也被撞了,法官却支持了贬值费诉讼请求。
随着买车的人越来越多,诉诸法院的车辆贬值费案件也在增多。到底什么情况下贬值费能获得支持,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很能说明问题。
不影响自用的“宝马”
文章开头说的那辆宝马的事,是前天下午在(浙江)嘉兴南湖法院刚刚判决的一起案件。
宝马受伤确实让人蛮肉痛,买来才10天,在停车场被一辆正在倒车的中巴给刮到了。交警认定:中巴全责。
宝马补漆花了4000多元,车主又花3000元做了个评估,评估结果是宝马因此而贬值2.9万元。Z后,宝马车主告到法院,要求中巴赔偿4000元(维修费)+3000元(评估费)+2.9万元(贬值费),共3.6万元。
“贬值费”成了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
Z终,维修费获得了法院支持,但贬值费被驳回了。
法庭认为:宝马受的是“轻微伤”,维修后基本上看不出,对使用也不产生影响;再者,这辆车是新买来用的,基本上不会因为这点擦伤而转卖,“车辆经济性贬值属于交易贬值损失,原告在车辆没有交易的情况下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赶去交易的“捷达”
同一个法院,前段时间刚刚支持了一起车辆贬值费的要求,理由正好能跟否定宝马的理由结合起来看。
那是一辆从汽车销售公司开出的捷达,送去客户处验车的途中被撞,也是对方全责。
但是这一撞有点严重,捷达修了也不能恢复原状,原来谈好的客户,为此拒收此车。起诉时,汽车销售公司提出“贬值费”为车价的50%。
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买来捷达是为了销售实现利润,这一撞直接影响了销售,所以,这个损害赔偿,被告应该承担。
至于“贬值费”到底是多少,法院委托嘉兴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后认定,该车的贬值幅度为车辆购置价格的25%(注意:非车辆出售价格)。后来,双方又经过调解确定为1.4万元。
2006年8月,本报曾报道过金华磐安法院判了浙江首例车辆贬值费,这之后,诉诸法院的车辆贬值费案件越来越多。到律师事务所咨询车辆贬值费的更多,像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Z多的一周接待了二十多起有关车辆贬值费的咨询。
什么情况下要求赔偿“贬值费”能获支持呢?
法院认为:一般要考虑责任在谁,二是车辆毁损程度,三是是否影响交易或二次交易。当然,具体案例中还要结合多方面情况综合考虑,而实际判例中,一般都是调解居多。
车主要求车辆贬值费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有权威评估机构关于“贬值”的评估报告。但有个比较难办的问题是:一些已经使用过相当时间的车辆,车损后的价值能够评估出来,车损前的就难以评价了。
有人建议,不妨借鉴汽车租赁业的做法:租赁汽车在租赁期内发生事故,承租方要按合同约定,赔偿与保险公司产生差价的部分损失,同时,还要承担维修金额30%-50%的车辆加速折旧费。
没什么别的意思,遇到这事,心情比较郁闷,上来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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