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现在可能很少去关注这个东西了,对于在超市工作的人来说,可能见多了,你一个超市防损员有什么资格去搜顾客的身,去强迫顾客证明自身清白和暴露身体,以及非法询问,非法跟踪盯梢啊?
你们的行为以及触犯了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现在超市防损Z爱做的就是非法搜查以及非法询问,非法跟踪盯梢非法搜查,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依法不享有搜查权的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对公民强行搜身或者强迫公民自己证明自身清白和暴露身体的行为。
这些行为只有检察院可以去执行,你一个超市的保安有什么权利去做啊?可能每个超市的做法不一样,但是行为大致就这些,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光谷家乐福发生的事情,我想请问一下是谁赋予你们的这个权利,国家赋予了你们这个权利吗?我感肯定的说“没有”,但是你们为什么会这样去做呢?是家乐福赋予你们这样的权利吗?那这样家乐福就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驻外企业应该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
当然了我不是说你们抓小偷有错,但是你们也应该去遵守法律法规啊,你们不能够去做超出你们职权以外的事情啊,我想请问一下你们有什么权利去,
搜查,询问,跟踪盯梢?你们这些行为不仅是违反了宪法,并且还违反了民法,这种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当事人的人格权,名誉权,我不知道你们是怎么有这样的权利,不知道你们是得到了检察院的相关搜查令还是国家赋予了你们这个权利呢?其实你们抓到小偷第一时间应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这是你们应该做的,而不是要你们去做什么询问,搜查,你们没有这个权利,也不要说是你们领导让你们这样做的,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行为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畴之内行使,不管是内盗还是外盗,你们都应该交公安机关处理,而不是你们防损来处理。
根据 国务院总理***签署的第564号令———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保安服务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以及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有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等行为。你们好好学一学把一群法盲。其实你们就是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