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邹鸿成在四川外语学院学习期间与被害人杨诗雅相识,后在追求杨诗 雅的过程中,对杨与其他异性往来等事情不满,遂产生报复之念。2009年7月13日下午1时许,邹鸿成与杨诗雅约定在江北区观音桥商业步行街茂业百货见面。见面后,邹鸿成提出吃午饭,被杨拒绝,邹鸿成掏出事先购买的两把尖刀,对杨诗雅头部、颈部、手部等处砍、刺数十刀,致杨诗雅当场死亡。 法院还查明,邹鸿成于2008年3月22日上午在南岸区融侨半岛家中,强行与为其补习功课的家庭女教师付某发生性关系。
2009年10月19日,市一中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邹鸿成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邹鸿成提出上诉,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并依法报请Z高人民法院核准。
Z高人民法院认为,邹鸿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及强奸罪,其故意杀人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准邹鸿成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