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网上查了一下相关新闻,发现网上是这样叙述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因此,商家并没有检查、扣押顾客的权利,顾客也没有接受检查、扣押的义务。在无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更无权认定顾客具有偷窃行为。商家采用搜身这种侮辱性的手段,侵害了消费者的名誉权,扣押行为更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我不明白为什么对于从一开始就如此配合的消费者,商场是如此的不信任;
我不明白为什么在消费者已经证实清白的情况下,商场还是要继续侮辱消费者、随意限制其人身自由;
我不明白作为一个连锁商场的管理者,其判断能力为什么如此低下、法律意识如此淡薄;
我不明白这么清楚简单的情况一众号称维护公共安全的人士连Z基本的分辨能力都没有,而只是一味地袒护商场、要求消费者予以无条件配合;
我不明白为什么证明错在商场之后,作为受尽屈辱的消费者还是只能忍气吞声地走掉、得不到应得的道歉和公允的裁决,而商场却可以要求消费者在忍受屈辱的情况下无条件、无时间限制地予以配合;
更可悲的是,我不明白,明明我自己确定自己是清白无辜的,但却还是如此地害怕强势的商场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人员蛮横无理、气势汹汹的阻拦和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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