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的汪先生家住硚口常码头。因有工程在外地,他经常往返武汉到汉川两地。几天前,汪先生查询电子眼时发现,上月11日和12日早上8时许,他驾驶的车辆,被连续拍到在二环线常码头往南泥湾大桥下桥匝道处,有压双黄线的违章记录。昨日,他再次从该处经过时,发现在路边一家旅馆的3楼窗口处,有一名男子拿着摄像机对着路面在拍摄。
汪先生进入旅馆,发现一名戴眼镜、穿制服的交警,躲在宾馆三楼楼梯间拍违章。按汪先生反映,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来到该处时,拍摄车辆违法的民警,已轮岗换成了一名年长的民警。
记者询问为何在楼梯间拍摄时,对方称是因为工作需要。 对此,汪先生和附近路过的车主皆认为,交警执法应“阳光”一点,他们执法的作用在于警示人们不再犯错。如果交警偷拍取证,“一罚了之”,可能起不到减少交通违法的作用。有司机还提出,交警站在司机能一眼看到的地方摄像或当场纠正交通违法,可能教育的效果更好。当晚,硚口交通大队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该大队确实轮流有交警在该路段附近执法,因为高架桥附近,只有这个高点可以取证,因执法取证需要,他们选择Z佳角度拍摄不违规。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法学专家戚建刚教授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是第一步的。同时,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此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也规定,交警调查、取证时,应表明执法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