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自己把满五年唯一的住房卖了,准备买一个130多平方的二手房,该房两证没有满五年而且不是唯一住房。
我在网上看到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免和契税部分抵消的东西,想咨询一下是否真实,怎样具体操作。
我自己的房子是没有个税的,但是买房子需要为房主承担对方的个人所得税,我能不能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我帮对方缴纳个人所得税,发票能不能要过来,不给对方。另外,我原来自己的房子是有契税发票的,现在我再购买二手房,可以凭原来的契税发票抵消一部分契税吗?
另外,还有一个需要问的是,这些减免和抵消的税的手续是在交税之前办理还是之后办理退税?办理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心还是地税局?
谢谢大家回复,急等消息。谢谢。
网上看见的内容如下:“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如下:
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④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保证金收据、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与发票、纳税人身份证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