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了很多人,百度也搜了一些,大多数人都知道单位帮职工缴纳的五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是必须的,但是一金(住房公积金)就有点模糊的,绝大多数都说是单位自愿,可以缴纳,也可以不缴。(一些不正规的公司企业为了逃避缴纳五险,故意不跟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在本人了解到,也非常普遍)本人也浑浑噩噩在职场混了很多年,觉得不缴纳公积金,也挑不出单位的错,但是.......缴不缴纳真的只是看领导的情分么?
以下是我查到一些资料
《劳动法》中包括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中都没有关于公积金的规定,我好失望啊,这个时候有人说了,劳动法是法,法律里面都没有规定,你还争个P啊,
我不死心,找条例试试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章: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字很多,我自己都晕了,
回答如下:
4、可投诉
5、投诉后,住房公积金中心会督促用人单位缴纳的,逾期不缴纳的罚款!1-5万(见条例三十七条)
后来又问了中心的小伙子,我说,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公司、单位非常普遍,难道投诉有用么,他说,这是自己的权益,有人就投诉成功了,要我放心。
感想:每一个劳动者的权益都是靠作为劳动者本身去争取的,我以前都是想别人去争取,自己坐享果实就可以了,没有,也不争。。。但是世界上有很多事情,存在不一定就是合理,不如从公积金的革命开始吧~~~~
天呐,,发神经查了些东西
我要是没回帖,我就是被灭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