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杂谈

“自杀免责书”能免了谁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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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南方日报 9月16日)

笔者看完新闻的第一反应是,倘若有签了协议的学生依然出现了自杀、自伤行为校方就真的可以像合同所拟的那样免去一切责任吗?作为读者,我觉得这是在侮辱我的智商,如果让我来签这个“自杀免责书”,那我觉得校方是在绑架我的思维。学生们读完高中经历高考现在终于要进入大学开始新的求学生活了,冷不丁地在进门之前要签下这“生死状”,让人多少有些别扭。校方的做法不言而喻,是一种变相的推卸责任之举。

学生群体的自杀、自伤行为并不鲜见,可能因为学业繁重,可能因为感情不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校对未成年有监护责任,但大学生大都已经成年,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确定是自杀行为学校一般没有责任。但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学生有了自杀行为,毕竟是在校园里发生的,校方都或多或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如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所言,“关乎生命的事情,怎么能拿来协议?”如今高校面对“责任”二字都成了惊弓之鸟,妄想用一纸协议抹掉校方的所有责任

每当有学生自杀事件爆出,人人都会感到惋惜,事件发生后,学校做好感情方面的工作无可厚非,同时也应按照法定程序做好责任鉴定,给学生家长和社会一个交代。教育从来都是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多方的合力,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引导工作是分内之事。当然,遇到学生自杀事件,也不能将责任一股脑全抛给学校,毕竟,谁又能否认自杀行为背后的学生自身和学生家庭因素呢?从某种程度上说,学生家长是不是也该为孩子的不理智行为负责,这个社会是不是也该对当下的价值观引导有所反思?我们应结合具体案例,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相关事宜,若有争议,做好责任鉴定才对学校家庭双方都公平。由此看来,即使签订了“自杀免责书”,也免不了责任人该有的责任学校在处理学生自杀案例上,应多一份担当,少一份逃避,没有必要如此谈“责”色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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