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于2012年12月因为跟所在单位发生劳动纠结,遂将此事希望省劳动局能从中协调处理,作为劳动局,理应站在劳动者的角度去切身为弱势的劳动者考虑,在处理过程中,本人十分疑惑:
1、劳动局在开庭处理事情时,以被告所提供的造假证据为主,明显的庭上偏袒,而对于原告所提供的真实材料,当场未认真审核并询问,对此,本人很不理解,作为劳动部门,难道是为企业纠纷提供保障的途径?
2、从12月到现在,劳动局一直以忙为由,未提供开庭结果(注:3月开庭至今已7个月),即此事已将近一年未处理
3、一件小小的劳动纠纷,需要这么久的时间才会有结果么?还是说劳动局因为觉得此事较小,可以延后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