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ZF常务会原则通过了修改过的《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我市2011年起施行的ETC收费制度进行调整,其中对ETC欠费的Z高罚款上涨4倍,并将欠费情况纳入机动车所有人的个人征信系统。
具体为:不按照规定缴纳通行费的,责令其补缴,并可按下列标准处于罚款:欠费额在500元以下的,处以50元的罚款;欠费额超过500元在2000元以下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欠费额超过2000元在5000元以下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欠费额超过5000元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机动车所有人欠缴ETC费用情况还将被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外籍机动车在通过我市收费桥隧时,将由电子收费系统记录其应缴纳的费用,并由征收管理机构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通行费征收服务站征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欠缴之日起15日内补缴通行费。
此前,武汉对外籍机动车征收通行费,主要依靠征收机构在出入城道路上设置的服务管理站或委托高速公路收费站代收。而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收费公路清理工作的要求,从2013年6月30日起,原11个高速公路收费站停止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