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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接触性交通事故”谁担责(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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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转的:

行驶中的车辆双方没有发生实际的物理碰撞,一方却车倒人伤,造成十级伤残。两车未接触是否构成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赔偿由谁承担,舒城县法院的判决平息了争议。

  舒城的林先生驾驶轿车行至县城帅旺大酒店门前路段时,欲从道路中心的绿化带缺口处左转。这时,驾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的杨女士轿车从后方驶来,慌忙向左急转向,致使三轮车侧翻。林先生见状未作停留,继续驾车前行。杨女士追喊未果,遂打电话告知丈夫,其丈夫赶到现场后报警。通过现场目击证人指证,警方找到林先生。林先生很纳闷,自己的车与杨女士的车并未接触,难道还要承担责任吗?

  三轮车侧翻导致杨女士肱骨骨折 (右侧下段粉碎性),构成十级伤残,花去医药费及支具费近4.9万元。由于无直接证据证实事故成因,交警部门无法划分责任,但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明确载明杨女士所驾三轮车是在林先生轿车转弯时侧翻的。经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轿车与电动三轮车没有接触。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杨女士将林先生及承保其轿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14万余元。在交警部门未定责的情况下,舒城县法院根据事发时的情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对应由谁为此“非接触性交通事故”买单分歧很大。原告女士认为,两车同向行驶,被告先生开车转弯车速较快,自己为避险倒地受伤,林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先生与保险公司均辩称,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轿车是正常转弯行驶,是杨女士自己驾驶不当跌倒受伤,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本案原告女士因避让来车而致跌倒受伤,应是交通事故,其有权获得赔偿。原、被告车辆虽然未直接接触,但原告诉称的因避让被告先生驾驶的轿车而致电动车侧翻的事实存在,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女士逆向行驶,违反交通规则且避让不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以80%为宜;被告先生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转弯行驶时,应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其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20%为宜。

  依据《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事故双方的过错比例,法院一审判决杨女士获赔65661.35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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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典型的交通事故,大家看怎么订责

考考大家,这个如何定责:

马路有隔离栏杆,分出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一非机动车从路口进入机动车道行驶200米左右,这时一机动车从非机动车后方同向行驶过来,在距非机动车左方大约1米处驶过,没有发生喷擦,非机动车驾驶人倒地,后脑触地,重伤昏迷,经开颅手术在医院躺了5个月花费70多万。问这起事故机动车驾驶员是什么责任?

交警定的责:

Z终定案,,机动车驾驶员xx主责,非机动车驾驶人xxx次责。理由如下非机动车驾驶人xxx没按道行驶,非法行驶上机动车道是赵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非机动车驾驶人xxx因违反道路交通法xx条的规定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机动车驾驶员xx在行驶过程中虽然发现非机动车行驶上机动车道,但机动车驾驶员xx没采取正确的驾驶方式,没有及时采取正确避让措施,违反了道路交通法xx条之规定,在非机动车左侧行驶在超越非机动车时发生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因此机动车驾驶员xx在本起事故中承担责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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