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我们家去年在新奥依江畔园(青山)买了一个顶楼的房子。当时买这房子Z多原因在于这个房子在二楼有个随房的大露台。看风景、休闲小坐都很好。
装修时考虑到防盗、防水、还有怕小孩掉下去等原因就在这个露台上搭建了一个阳光房。当时做这个阳光房用了差不多二、三个月的间。就在我家阳光房做好不到一个星期的时候居然收到城管、房屋管理局、青山区ZF的违建拆除通知书。说我们家的阳光房占用了公共设施、公共区域,属违建。我家在建的的时候你不说,我家建好了你来了。这是什么意思咧?还有啊,我自己的房屋露台是公共设施吗?是公共区域吗?那我家不是也成了公共区域?这露台和我家就一扇玻璃门相连啊!!我家的财产安全在哪里?我家人的人身安全在哪里?现在我想问问,如果这是你城管同志的家、是你区ZF领导的家,你们也会下这样的通知吗?现在还说是要强制拆除。我都不知道这事么样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