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小路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推进旧城区改建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ZF令第234号)等相关规定,航空小路片旧城改建项目已被列入2013、2014年度江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旧城改建计划,并取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规划意见(武土资规函187号)。江汉区人民ZF拟对航空小路片旧城改建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规定,现将拟定的航空小路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航空小路片旧城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江汉区建设大道、航空路、航空小路及规划道路合围区域(具体见房屋征收红线范围)
(三)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崇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
1、被征收房屋户数约1362户;
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99896.01平方米(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户数和面积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执行的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ZF令第234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房77号)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办法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征收有租赁关系的公有房屋,其合法承租人应以公有房屋住宅租约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凭证为依据,一证一户。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除外。
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五、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房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征收人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以下两种安置方式:一、货币补偿安置;二、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可选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先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进行房改,房改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给予相应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与征收部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由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总额。
货币补偿安置总额=房屋补偿费+签约奖励费+货币安置补助费+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购房奖励+其他补偿(补助)费
1、房屋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2、签约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凡在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45天(含45天)内签约,被征收房屋按奖励金额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计算,签约奖励金额不足4万元的补足4万元,奖励金额超过4万元的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凡在45—90天(含90天)内签约,被征收房屋按奖励金额每平方米700元标准计算,签约奖励金额不足3万元的补足3万元,奖励金额超过3万元的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凡超过90天至签约期限内签约,被征收房屋按奖励金额每平方米500元标准计算,签约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的补足2万元,奖励金额超过2万元的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
3、货币安置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增加房屋补偿费的20%作为货币安置补助。
货币安置补助费=房屋补偿费×20%
4、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购房奖励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自购房源的(不选择本项目提供房源),按房屋补偿费的8%给予购房奖励。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选择本项目提供房源的,按房屋补偿费的6%给予购房奖励。
(3)被征收人购房奖励费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
5、其他补偿(补助):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房屋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等。
6、保底补偿:征收个人住宅或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1)未享受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或住房保障政策;
(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7、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资格的被征收人,可按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程序及规定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相关手续。
8、凡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产权调换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与征收部门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由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货币安置补助,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安置总额=房屋补偿费+签约奖励费+建筑面积补助费+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购房奖励费+其他补偿(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补偿费、签约奖励费、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购房奖励费、其他补偿(补助)标准均参照货币补偿方式的相关标准执行。
建筑面积补助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2%×9700元/平方米
选房原则:本着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根据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源,与开发单位签订购房协议。
2、本项目提供改建地段产权调换房源:
该处房源为期房,位于改建地段区域内,对于选择该处房源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期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6个月。房型建筑面积43.02-135.3平方米(安置房源面积Z终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
产权调换房源选房标准:因房型设计不可分割的原因,选择该产权调换房源的被征收人,可在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12%的基础上就近靠档选择产权调换房源,就近靠档增加的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源结算标准:产权调换房源面积在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112%以内(含112%)的按每平方米9700元购买;超出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112%以外,超出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9700元购买,超出面积在5平方米至15平方米以内(含15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12500元购买,并互找差价。
3、凡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