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6号线石桥站、杨汊湖站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地铁6号线石桥站、杨汊湖站项目的建设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ZF令第234号)等相关规定,江汉区人民ZF拟对地铁6号线石桥站、杨汊湖站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拟定的地铁6号线石桥站、杨汊湖站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地铁6号线石桥站、杨汊湖站项目
(二)征收范围:江汉区机电路6号、江汉区罗家嘴路、江汉区姑嫂树路、发展大道与唐家墩交汇处等(具体见房屋征收红线范围)。
(三)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
1、被征收房屋户数约55户;
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5703.4平方米 (具体数据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实际面积和户数为准) 。
二、房屋征收补偿执行的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ZF令第234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认定办法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标注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
四、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五、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六、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征收人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以下两种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方式;二、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可选其中一种方式。
征收公有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先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进行房改,房改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给予相应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与征收部门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由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
货币补偿总额=房屋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购房奖励费+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
1、房屋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2、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为鼓励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对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凡在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含30天)内签约,被征收房屋按奖励金额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计算,签约奖励金额不足4万元的补足4万元,奖励金额超过4万元的按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
3、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购房奖励费: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自购房源的(不选择本项目提供房源),按房屋补偿费的8%给予购房奖励。
(2)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选择本项目提供房源的,按房屋补偿费的6%给予购房奖励。
(3)被征收人购房奖励费不足5万元的补足5万元。
4、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增加房屋补偿费的20%作为货币补偿的补助。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房屋补偿费×20%
5、其他补偿(补助):
(1)搬迁补偿:征收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房屋搬迁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参考市场房屋租赁价格,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每月按1000元计算,40平方米以上每月按每平方米25元进行计算。
(3)附属设施补偿
①独电表480元/块,分电表100元/块,三相电表补偿按原始凭据;
②独水表240元/块,分表80元/块,独地表凭报装缴费单为补偿凭据;
③住宅电话308元/部;
④有线电视迁移费280元/部;
⑤家庭宽带网迁移费308元/部;
⑥分体空调移机费200元/部;
⑦热水器迁移费200元/部,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1000元/部;
⑧管道煤气2800元/户。
(4)装修补偿: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每平方米200-50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实际装修每平方米超过500元的,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
(5)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处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6)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ZF令第234号)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用房与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差额的50%。
(7)困难补助:对纳入城市Z低生活保障、残疾、重症等存在生活困难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家庭,由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出申请,街道、或相关部门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①低保家庭补助10000元/户;
②残疾人家庭补助10000元/户;
③重症病人家庭补助10000元/户。
被征收人如符合上述救助条件中的多项,可累加计算。
(8)小户型困难补助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直管、自管公房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按以下标准补助:
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补助500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补助400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补助300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至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补助200元/平方米。
6、保底补偿:征收个人住宅或公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3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
(1)未享受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或住房保障政策;
(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承租人符合前款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7、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本项目提供的房源作为购房指标,原则上一户限一套。
8、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资格的被征收人,可按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程序及规定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相关手续。
9、凡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租赁关系终止,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1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