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总额=房屋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购房奖励费+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补助费+其他补偿(补助)费
1、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房屋补偿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购房奖励费标准均参照货币补偿方式的相关标准执行。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补助费: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给予建筑面积补助。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建筑面积补助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补助费≤产权调换房屋单价×(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或12%)
3、其他补偿(补助)费: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装修补偿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费、困难补助费均参照本方案第八条相关标准执行。
4、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签约期内签约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本项目提供以下七处产权调换房源,本着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根据签订产权调换协议先后顺序选择产权调换房源。
(1)江汉人家限价安置房(详见货币补偿方式房源简介)。
(2)清水湾二期动迁安置房(详见货币补偿方式房源简介)。
(3)三元·中央公园商品房(详见货币补偿方式房源简介)。
(4)福星城商品房(详见货币补偿方式房源简介)。
(5)西马名仕商品房(详见货币补偿方式房源简介)。
(6)美联·奥林匹克花园商品房:建设单位是武汉美联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地铁2号线金银潭站点旁,建筑面积在105.32—160.46平方米(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均价67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该处房源为现房,可直接办理购房签约手续。
(7)汉和·蕙苑限价商品房:建设单位是武汉鑫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江汉区唐家墩八古墩右三巷86号,建筑面积在87.89—99.31平方米(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由被征收人按6000元/平方米购买。该处房源为现房,可直接办理购房签约手续。选择该处房源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可在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40平方米以内就近靠档选择房屋。
5、凡不符合房改条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继续保持租赁关系。
七、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证载用途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综合价格,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
(三)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予以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奖励标准参照住宅房屋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标准执行。
(四)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补助)费,均参照本方案第八条相关标准执行。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补偿,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属于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偿费、设备补偿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等其他补偿费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非住宅房屋的其他补偿(补助)费超过本方案第八条相关标准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费。
(六)征收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腾退搬迁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腾退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
(七)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属于公有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八)征收公有非住宅房屋,以货币方式补偿,租赁关系终止,给予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70%的补偿、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30%的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分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八、其他补偿(补助)费
(一)搬迁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户1000元标准给予房屋搬迁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参考市场房屋租赁价格,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含40平方米)每月按1000元计算,40平方米以上每月按每平方米25元进行计算。
1、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2、对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以下方式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1)选择江汉人家限价安置房的给予3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2)选择清水湾二期动迁安置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3)选择三元·中央公园商品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4)选择福星城商品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5)选择西马名仕商品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6)选择美联·奥林匹克花园商品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7)选择汉和·蕙苑限价商品房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超过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附属设施补偿费
1、独电表480元/块,分电表100元/块,三相电表补偿按原始凭据;
2、独水表240元/块,分水表80元/块,独地水表凭报装缴费单为补偿凭据;
3、住宅电话308元/部;
4、有线电视迁移费280元/部;
5、家庭宽带网迁移费308元/部;
6、分体空调移机费200元/部;
7、热水器迁移费200元/部,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1000元/部;
8、管道煤气2800元/户。
(四)装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每平方米200-50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实际装修每平方米超过500元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费。
(五)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费: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经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处理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六)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费: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ZF令第234号)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差额的50%。
(七)困难补助费:对纳入城市Z低生活保障、残疾、重症等存在生活困难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家庭,由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街道或相关部门等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低保家庭补助10000元/户;
2、残疾人家庭补助10000元/户;
3、重症病人家庭补助10000元/户。
被征收人如符合上述补助条件中的多项,可累加计算,但每户不超过30000元。
(八)小户型困难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按以下标准补助:
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补助500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补助400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补助300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至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补助200元/平方米。
九、其它
(一)征收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补偿办法按照《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ZF令第234号)第三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江汉区人民ZF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ZF令第234号)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江汉区人民ZF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及规定进行解释。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帖Z后由 黑人 于 2015-7-27 19:26 编辑
房屋征收决定书
江汉房征决字第7号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ZF令第2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汉正街紫竹片旧城改建项目已办理完成房屋征收前期手续,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江汉区人民ZF提出该项目予以征收意见,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江汉区人民ZF研究决定,下达《房屋征收决定书》(江汉房征决字第7号),对汉正街紫竹片旧城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本决定征收范围:江汉区民权路、民族路、统一街及武胜街围合区域(具体范围见房屋征收红线图)。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期限为自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ZF的有关规定,凡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均应持有关房屋产权证件、租赁证件、营业执照、户口等在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房屋征收有关手续。希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积极支持,按期限搬迁。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武汉市人民ZF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ZF
2015年7月26日
http://www.deyi.com/thread-4449591-1-1.html
本帖Z后由 黑人 于 2015-7-29 21:05 编辑
汉正街紫竹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
评估报名信息
因公共利益需要,2015年7月26日区ZF下达了江汉区人民ZF房屋征收决定书(江汉房征决字第7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ZF令第2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汉正街紫竹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报名信息发布如下:
一、征收范围
紫竹片南至武胜街;北至民权路;东至统一街;西至民族路(具体见房屋征收红线)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
1、被征收房屋户数约1934户;
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2240平方米 (具体数据均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实际面积和户数为准)。
三、报名资格
具有相应资质并开展过我市房屋征收项目评估相关工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四、报名时间
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29日
五、报名形式和地点
以书面形式到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报名(江汉区新华小路120号),报名时需携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业绩简介、报名申请等相关材料。
六、联系人:魏敬 联系电话:85772851
武汉市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2015年7月27日
猪猪头发表于 2015-7-27 20:08 那个红线图也看不清楚到底拆哪里
©2008-2024 得意生活 版权所有 鄂B2-2008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