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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中介】【武汉嘉诚基业】【孙占艳】【王芳】【何珊】【东北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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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遭租房黑中介怎么办?

起诉拿回钱和尊严!

(本文由武汉受害者整理,【黑中介】【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是在北京也有黑中介的【孙占艳】【王芳】【何珊】

欢迎大家广泛转载,让更多的人看到!

中介北京博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http://img3.laibafile.cn/p/m/223766487.jpg

(上图是黑中介头目之一郭先生,听说叫郭俊峰)

武汉北京、西安等很多城市都遇到过租房黑中介,受害房东和租客倍受欺凌,黑中介欺负的就是那些怕麻烦、误以为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不知道如何维权的“老实人”。

舍不得花时间和精力保护自己,打击黑中介,只能使黑中介愈发猖狂,只能被欺负。

【受害经过】

受害者房屋于2015年4月5日到期后,没有续租,提前一周给黑中介交房。

3月29日交房时,黑中介业务员杜方为了拿到房屋钥匙,欺骗受害者说,第二天就将700元押金退还,而且要走了受害者的《房屋租赁合同》。受害者当时傻了,竟然将合同给黑中介

中介找各种借口,例如:财务请假和下班等等,死活不退押金。还企图倒扣受害者一笔费用,借口房屋需要做保洁。但是,交房时黑中介故意不说要扣任何费用,反而欺骗说第二天要一分不少地退押金,目的就是为了欺骗受害者交出钥匙和房屋。

中介就是以坑蒙拐骗为业的地痞流氓,毫无信誉可言,说的都是鬼话,干的都是畜生事情。不能对黑中介抱有幻想。

【特别注意】

(1)合同和一切收款凭证(包括押金条,定金条,水电煤气等收费单)等证据千万不要落到黑中介手里。

(2)黑中介会采取欺骗,抢夺,入室偷盗等手段,销毁受害者手中的证据,没有证据,ZF部门诸如工商局、住建委,法院都不能帮助大家。

(3)受害者手中的证据强烈建议全部拍照,备份到网络云端,比如百度云和腾讯微云,或者复印2—3份,放到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安全地方,以防不测。

(4)合同和收据都是一式两份,黑中介无权索要,看都不能看!有极端无耻的黑中介,当面抢夺证据,并撕毁,还叫嚣不止!

【维权经历】

(1)向北京市住建委投诉黑中介违法行为

投诉前期还有人接电话,并且答复投诉处理的进展,后来受害者再打电话,住建委就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受害者十分气愤。

当时感觉好累,不想追究了,但是无意中看到打击黑中介的QQ群,每天看到群里有不少受害者加入,控诉黑中介,并且利用各种条件,坚持打击黑中介受害者倍受鼓舞。

(大家可以在QQ查找中,输入诸如“黑中介”等关键词,找到维权群,会有热心人士帮助!“武汉租房受害者联盟”的QQ群号是467177098)

(2)起诉

7月28日,受害者心想:如果有能力,不去打击黑中介,会有更多的人受伤害,一定要给大家正能量。之前听闻很多人人云亦云,说是就算告了也没人管,那些人上面有人,不试一试怎么知道不行?

受害者整理好证据(所有收据和电费、燃气费等缴费单,民事诉讼状)。

去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这里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挺好的,没有摆架子或爱答不理,可能因为是大法院的原因吧,法官指示受害者需要去派出法庭——东升法庭(五道口)立案。

立案成功后,过了不到一周的时间,法庭通知受害者去黑中介那里,拿着押金条领押金

法官说,要是退款不顺,可以继续开庭。当时,受害者心里感觉蛮欣慰的。

(3)受害者找黑中介公司要钱未果(不相信黑中介,他们就是人渣,应该直接开庭审理)

受害者想到:黑中介一直以来的蛮横态度和无赖行为,黑中介绝不可能轻易退钱。所以,受害者做了防备:从进门那一刻,就将手机录音打开了。

中介依然无耻,骂骂咧咧地要走押金条,在押金条背面写明退还金额,欺骗受害者,让其签字再给钱,受害者很聪明,识破了其诡计,拒绝签字。

无耻中介受害者押金条和合同都拿走了!

受害者除了那个电话录音和所有单据的复印件,就再没有别的证据了。

受害者跟法官联系,说明情况,继续开庭。

(4)开庭审理,拿回押金

8月11日10点开庭,黑中介晚来半小时。

中介一进门态度极好,你不知道他那怂样,我从来没见过,那样子像是我把人家坑了一样儿一样儿的。

中介见到受害者,第一句就说:现在给你还是怎么着?

受害者说:进啊。

受害者心想:既然都来了,干嘛不进啊,现在知道服软了,知道退钱了,知道自己错了,那早干嘛去了呀。)

押金是在法庭当场退还受害者

看到黑中介那怂样,受害者心里别提多开心了。

(5)美中不足

受害者应该让黑中介将误工费、诉讼费,来回跑法院的交通费都要来的,因为受害者拿不出工作证明(当时受害者辞职了)。

【结语】

中介丧尽天良,无恶不作,无异于变相抢劫。很多受害者不了解情况,被骗,被欺负,不能让黑心中介的嚣张气焰愈演愈烈。受害者当时想:就算不要那几百块钱,甚至再赔上些钱,这口气也一定要出,一定要跟黑中介斗争到底!

(本文由武汉受害者整理,【黑中介】【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其法人代表是在北京也有黑中介的【孙占艳】【王芳】【何珊】)

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回帖,楼主肯定热情回复:

帮助大家,就是打击黑中介,让黑中介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起诉步骤请仔细阅读:天涯帖子《房屋租赁纠纷起诉流程详解》http://bbs.tianya.cn/post-5097-944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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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song 小学五年级

Z高法:老赖出行,飞机高铁都不能坐

2015年07月22日《南方都市报

为破解“执行难”,Z高法院再次向“老赖”亮剑,

昨天发布两个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将被限制乘坐高铁出行,这意味着,今后对“老赖”的限制将从打高尔夫球、旅游度假等高消费,向普通消费拓展。

  Z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介绍,自去年11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以来,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各地法院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共计8 07案8 64人,其中706人被判处拒执罪,47人被判处妨害公务罪,93人被判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另有58478人被司法拘留。

【从限制大肆挥霍到普通消费】

  Z高法将2010年出台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修改为《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昨天重新发布实施。

  “原先规定侧重对各种大肆挥霍、奢侈消费行为的限制,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但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及被执行人情况不同,致使高消费标准难以统一界定”,Z高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在发布会上介绍,此次修改的一个重要变化,是【拓宽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从限制高消费拓展到限制特定的一般消费】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除高消费外,法院还可以限制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相关消费,并新增加一项限制措施,“老赖”禁乘高铁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一等以上座位

  此举是为加大惩戒力度,以前只限制坐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随着高速列车发展和普及,一些被执行人转坐高档位的高铁和动车,如不加限制,难以达到压缩其生存生活空间的效果。

【单位是“老赖”限制负责人】

  【哪些“老赖”将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新修改的司法解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上了“老赖”黑名单的,法院当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老赖”将收到由法院院长签发的限制消费令,载明限制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法院还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并接受群众举报。

  《司法解释》增加规定:如果“老赖”是一个单位,那么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4类人员也将被禁止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如何限制“老赖”消费?】

法院会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这个单位仍允许“老赖”进行相关消费,比如让“老赖”坐高铁,法院可以依法追责。

【老百姓可告“老赖”拒执】

  以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公诉案件,一般程序是法院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公安机关侦查后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再由法院定罪量刑。

  昨天,Z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拒执罪,这意味着,拒执案件将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和自诉并行程序,老百姓以后也可以去法院告“老赖”拒执了。

  【但并非所有“老赖”拒不执行案件都可以自诉,而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曾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没有追究,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也就是说,是之前被公安、检察机关拒之门外的案件。

  “公安机关都说不追究了,再诉到法院,不是和公安矛盾了吗?”对此张根大解释说,不存在矛盾问题,在权利救济中,如果只由一家说了算,就会状告无门,且行政手段都应该是可诉的,法院才是比较终极的救济单位,这正是法治社会对权利救济的一种设计。

 《司法解释》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中“情节严重”的8种情形:包括“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比如拒不交付财物、拒不迁出房屋,通过虚假诉讼妨害执行等。

(原标题:“老赖”还想坐高铁 今日起没门了)

本帖Z后由 xusong 于 2015-8-13 22:21 编辑

xusong 小学五年级
xusong

从青岛市中院获悉,自2013年10月实施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以来,

10979名老赖被曝光,

797名老赖被限制高消费,

32人限制出境。

xusong 小学五年级
xusong

《长江日报》2015年7月

(1)武汉市黄陂法院的被执行人王某飞去北京参加商贸活动,在返汉时发现被纳入“黑名单”,既不能坐飞机,亦不能乘高铁,叫苦不迭。

按计划,王某在本月初将前往澳大利亚参加另一商贸活动,但受“黑名单”制度影响,将无法成行。

迫于压力,王某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义务。

(2)在武汉市硚口法院的一起案件中,法院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吴某的财产,吴某还与法院玩起“躲猫猫“,拒不露面。

被纳入“黑名单”库后,吴某被迫现身。

原来,吴某在贷款买房时被银行告知其被限制贷款

这才被迫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帖Z后由 xusong 于 2015-8-13 22:46 编辑

xusong 小学五年级
xusong

2014年7月

武汉市文明办、武汉市法院在本报发布首批诚信黑榜,公布82老赖法人名单。市文明办、市法院还将在下月发布一批“老赖”自然人名单。

(1)

在规定期限内,如果这些失信被执行法人履行了法律义务,将从黑名单中删除

2如果仍未履行,将被执行拟采取的措施。

【信用惩戒的范围】

【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其他信用惩戒】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这82老赖法人中,有的通过转移财产、假诉讼、假仲裁恶意规避执行,有的法人明明有偿还能力却欠债不还、逃废债务、抗拒执行,严重危害社会诚信。

xusong 小学五年级

黑中介【北京博峰地产】负责人【郭俊峰】手机:13311302281

————本文由黑中介【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孙占艳 、邬宏炜、王芳、何珊)的租房受害者整理————

————请武汉受害者加群“武汉租房受害者联盟 467177098”————

【骗钱手段】

(1)【假冒其他公司】

经常以“我爱我家”的名义给房东打电话,要求代理房东的房子出租,不好意思说自己的公司名字。

(2)【使用欺骗,抢夺,强行扣留、入室偷窃等手段销毁证据(合同、押金条等各种收款凭证),不退押金和租金】

租房到期后,欺骗租客,撕毁押金条,厚颜无耻地诬陷租客,说租客没有押金条,拒绝退押金。

(黑中介就是以坑蒙拐骗为业,不要对黑中介抱有任何幻想,不能以人的标准看待他们,他们就是畜生!)

(3)【找各种借口,说房子电器坏了,让赔偿新的。】

黑中介在一个被租客起诉的案件中,也是诬陷租客损坏屋内设施,但是黑中介普遍是“法盲”,拿不出证据,法官不支持黑中介的诬陷。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例如:甲认为乙欠了自己钱,就要提出乙欠钱的证据(欠条等),如果乙反过来说钱已经还了,也要提出自己已还的证据。)

(4)【巧立名目,胡乱收费,根本不遵守合同】

向租客索要水费、电费、煤气费3200元,租客按照合同上抄的表,算了下,才2000元。

租客找黑中介理论,黑中介厚颜无耻地说:“人都有失误的时候,那合同上的不算数。”

(5)【豢养混混,欺压租客】

案例:一个小单间住了两个月,各种费用,骗走一万多元。

(6)【非法驱逐租客】

以返还租金的名义,将租客赶出房子(北京市西二旗铭科苑 4 号楼4单元502室),导致租客在寒冬半夜才找到住处。

严重侵犯了租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对租客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

(7)【签约之前,各种虚假承诺】

屋内设施存在严重问题,拒绝履行维修义务,迫使租客自己掏钱维修。

————本文由黑中介【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孙占艳 、邬宏炜、王芳、何珊)的租房受害者整理————

————请武汉受害者加群“武汉租房受害者联盟 467177098”————

黑中介都是流氓,JC不管经济纠纷,因为黑中介钻了法律空子:【国家严禁公安机关非法干预经济纠纷】

去法院起诉黑中介是重要的维权途径】但是,黑中介打人,毁坏财物,JC应该管。

实例:

2015年1月5日,租客两次请JC协调未果;

下午第一次JC协调,亲眼仔细看了租客的租房合同;

傍晚第二次JC协调,黑中介【博峰地产】【郭经理】亲口跟西二旗派出所民警承认扣留了租客的合同和押金条。

【相关文件3个】

文件1、《Z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对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的通知》(2002年)

(1)不能把履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

(2)对于造成本地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作为犯罪处理,防止滥用逮捕权。

(3)对于合同和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双方主体真实有效,行为客观存在,罪与非罪难以辨别,当事人可以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更要慎用逮捕权。

(4)对于明显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的,或者罪与非罪性质不明的,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应作出批捕决定。

文件2、《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89年)

(一)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

在当前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依法查处按管辖分工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这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

【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

(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

【 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

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

(三)遇有到公安机关投诉的经济纠纷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去解决,或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文件3、《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

(1)要正确区分诈骗、投机倒把、走私等经济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准确定性。

(2)【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

————本文由黑中介【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孙占艳 、邬宏炜、王芳、何珊)的租房受害者整理————

————请武汉受害者加群“武汉租房受害者联盟 46717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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