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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江一号二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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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江一号二期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5-12-01 14:56:00 【字体: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江汉房征决字第3

沿江一号二期旧城改建项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ZF令第2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已办理完成项目房屋征收前期手续,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向江汉区人民ZF提出该项目予以征收意见,并提交相关资料。经江汉区人民ZF审查后决定批准沿江一号二期旧城改建项目予以征收,并下达江汉房征决字第3号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本决定公告内需征收下列范围房屋:东至沿江一号一期;南至沿河大道;西至万商白马服装交易市场;北至大兴路(详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期限为自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180天内。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ZF的有关规定,凡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持有关房屋产权证件、租赁证件、营业执照、户口等证书在规定的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期限内与征收人办理房屋征收有关手续。希望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积极支持,按期限搬迁。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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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江一号二期旧城改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武汉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汉正街地区综合整治与搬迁改造工作的统一部署,依据《江汉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沿江一号二期旧城改建项目纳入2013年江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批复》(江发改文〔2013〕27号)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沿江一号二期片的规划意见》(武土资规函〔2013〕268号),江汉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沿江一号二期旧城改建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执行的法规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3、《关于印发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77号);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江汉区沿河大道,东至沿江一号1期;南至沿河大道;西至万商白马服装交易市场;北至大兴路(具体见房屋征收红线范围)。

(二)房屋征收部门:

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武汉市崇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期限。

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本次征收由征收人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以下两种安置方式:(一)货币补偿安置;(二)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可选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房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与征收部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由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总价。

货币补偿安置总价=房屋补偿费+签约奖励+货币安置补助+其他补偿(助)

1、房屋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2、签约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签约奖励不足3万元的补足到3万元,超过3万元的按实际证载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

3、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增加房屋补偿费的20%作为货币安置补助。

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助=房屋补偿费×20%

4、其他补偿(助)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装修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等。

5、保底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补足30平方米,给予保底补助。

(1)未享受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或住房保障政策;

(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6、凡符合公租房、廉租房申请资格的被征收人,可按武汉市公租房、廉租房申请程序及规定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与征收部门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由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不享受货币安置补助,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安置总价=房屋补偿费+签约奖励+建筑面积补助+其他补偿(助)

选房原则:被征收人根据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先后顺序选择房屋,一户限选一套住宅,本着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凭联系函与产权调换房源的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协议。

本项目提供以下2处产权调换房源:

汉和蕙苑房源:建设单位是武汉鑫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江汉区唐家墩八古墩右三巷86号,面积在63.62平方米~122.15平方米之间(安置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房屋均价60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并给予15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选择该处房源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可在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40平方米以内就近靠档选择房屋。

美联·奥林匹克花园房源:位于东西湖区机场东路与马池路交汇处,属于新常青片区,地铁2号线起点站金银谭站旁,面积在50.62平方米~163.76平方米之间(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房屋均价67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并给予2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住宅房屋安置其他补偿(助)

1、搬迁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给予搬迁补助费1000元/套。

2、临时安置补偿

(1)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参考市场房屋租赁价格,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每月按1000元计算,40-80平方米每月按1500元计算,80-120平方米每月按2000元计算,120平方米以上每月按2500元计算。

(2)对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3)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依据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源,给予15或2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4)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3、附属设施补偿

(1)独电表480元/块,分电表100元/块,三相电表补偿按原始凭据;

(2)独水表240元/块,分表80元/块,独地表凭报装缴费单为补偿凭据;

(3)住宅电话308元/部;

(4)有线电视迁移费280元/部;

(5)家庭宽带网308元/部;

(6)分体空调移机费200元/部;

(7)柜机空调移机费300元/部;

(8)热水器迁移费200元/部、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1000元/部;

(9)管道煤气2800元/户。

4、装修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不超过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实际装修超过每平方米500元的,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

5、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

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经调查、认定后处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6、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补助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给予建筑面积补助。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的12%。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产权调换房屋单价×(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0%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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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困难补助

对纳入城市Z低生活保障、下岗、残疾、重症等存在生活困难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家庭,由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出申请,街道、社区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生活困难纳入低保家庭补助20000元/户;

下岗人员家庭补助20000元/户;

残疾人家庭补助20000元/户;

重症病人家庭补助20000元/户。

被征收人如符合上述救助条件中的多项,困难补助可累加,但原则上不超过60000元/户。

8、住宅房屋中实际用于经营部分的适当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自2012年12月3日《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ZF令第234号)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

9、小户型困难补助: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直管、自管公房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按以下标准补助:

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30平方米)的补助500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补助400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至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补助300元/平方米;

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至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补助200元/平方米。

四、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征收非住宅房屋,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证载用途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综合价格,按证载建筑面积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不明确或者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

(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对在规定时间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签约奖励参照住宅房屋签约奖励标准。

(四)非住宅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补偿、装修补偿、设备补偿、房屋构筑物补偿等其他补偿费用,参照住宅房屋安置其他补偿(助)标准进行补偿。上述房屋属于直管、自管公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装修补偿、设备补偿、房屋构筑物补偿等其他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直管、自管公房的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不同意参照住宅房屋安置其他补偿(助)标准进行补偿的,可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腾退搬迁补助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签约搬迁的,给予腾退搬迁补助。

非住宅房屋腾退搬迁补助=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

(六)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助。

(七)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上述房屋属于直管、自管公房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支付给直管、自管公有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不同意其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5%补偿的,可以提请房屋征收部门委托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情况、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

(八)给予停产停业补偿的不另行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五、直管、自管房屋征收补偿

本方案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直管、自管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ZF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

(一)直管、自管公房属于住宅房屋且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先进行房改,房改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符合房改条件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如下:

若以全货币方式补偿,租赁关系终止,给予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90%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补偿给被征收人。

若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征收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二)直管、自管公房属于非住宅房屋的,若以全货币方式补偿,租赁关系终止,给予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70%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0%补偿给被征收人。

(三)房管部门依法托管、代管或者经房管部门决定带户发还给产权人的落私产、文革产,且该房屋已作为直管公房或者自管公房出租的,对房屋所有权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100%给予补偿,对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价值90%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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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1、本项目提供福星城购房指标: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愿购买福星城商品房的,给予福星城商品房购房指标,建设单位是湖北福星惠誉汉口置业有限公司,面积在76.10平方米~128.22平方米之间(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房屋均价8000元/平方米,交房时间:现房。按签约先后顺序选购商品房,凭联系函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一户仅限一个购房指标)。

2、本项目提供湖畔豪庭一期(汉口北卓尔生活城)购房指标: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自愿购买汉口北卓尔生活城商品房的,给予汉口北卓尔生活城购房指标,建设单位是湖北湖畔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地址: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土地用途:住宅,使用年限70年,面积在69平方米~132平方米之间(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房屋均价4188元/平方米,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交房时间:现房。按签约先后顺序选购商品房,凭购房指标联系单,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一户仅限一个购房指标)。

3、本项目提供卓尔优势企业总部基地一、二期(高层创意空间)购房指标: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自愿购买高层创意空间商品房的,给予高层创意空间购房指标,建设单位是武汉东方卓尔置业有限公司,项目地址: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土地用途:工业、综合及配套,使用年限50年,面积在57平方米~120平方米之间(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房屋均价3500元/平方米,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交房时间:现房。按签约先后顺序选购商品房,凭购房指标联系单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一户仅限一个购房指标)。

4、本项目提供卓尔优势企业总部基地三期购房指标: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自愿购买卓尔优势企业总部基地三期商品房的,给予卓尔优势企业总部基地三期购房指标,建设单位是卓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地址:武汉盘龙城积极开发区刘店村,土地用途:工业、综合及配套,使用年限50年,面积在75平方米左右(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房屋均价3888元/平方米,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交房时间:2013年10月。按签约先后顺序选购商品房,凭购房指标联系单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一户仅限一个购房指标)。

5、本项目提供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铺购房指标:对已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的非住宅被征收人自愿购买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铺的,给予商铺购房指标,该商铺建设单位是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地址: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滠口村,土地用途:综合仓储物流(工业),使用年限50年,面积在30.03平方米~92.98平方米之间,均价10000元/平方米,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交房时间:现房。按签约先后顺序选购商铺,凭购房指标联系单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一户仅限一个购房指标)。

6、本项目提供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三期商铺购房指标:对已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的非住宅被征收人自愿购买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三期商铺的,给予商铺购房指标,该商铺建设单位是武汉汉口北商贸市场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地址: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滠口村,土地用途:综合仓储物流,使用年限50年,面积在32.16平方米~69.02平方米之间(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均价10000元/平方米,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交房时间:现房。按签约先后顺序选购商铺,凭购房指标联系单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一户仅限一个购房指标)。

7、本项目提供汉口北汽车大世界商铺购房指标:对已签订货币安置补偿协议的非住宅被征收人自愿购买汉口北汽车大世界商铺的,给予商铺购房指标,该商铺建设单位是武汉大世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地址:黄陂区滠口街滠口村、刘店村,土地用途:综合仓储物流,使用年限50年,面积在22.58平方米~64.85平方米之间(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均价10000元/平方米,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交房时间:现房。按签约先后顺序选购商铺,凭购房指标联系单直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一户仅限一个购房指标)。

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江汉区人民ZF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ZF令第234号)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9、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江汉区人民ZF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尽事宜,由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报江汉区人民ZF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及规定确定。

11、现场办公地点:大兴路52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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