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从2010年12月31日起开始办理2011年1-6月城市路桥通行年费征收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7个中心城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本籍机动车的车主,应当在2011年6月前缴纳2011年1-6月路桥通行年费,车牌尾号和缴费的对应月份为:尾号1对应1月、尾号2对应2月、尾号3和7对应3月、尾号4和8对应4月、尾号5和9对应5月、尾号6和0对应6月。
二、根据武政〔2007〕22号文的规定,东西湖区的市籍机动车的车主,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之前缴纳2011年1-6月路桥通行年费。
三、长期(连续3个月以上)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内行驶的蔡甸、江夏、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市籍机动车和外籍机动车的车主,应当缴纳2011年1-6月路桥通行年费。
四、经常进入武汉市中心城区的蔡甸、江夏、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市籍机动车和外籍机动车的车主,可自主选择缴纳2011年1-6月路桥通行年费;在未缴纳路桥通行年费之前,仍应按规定缴纳路桥通行次费。
五、车主在办理2011年1-6月路桥通行年费缴纳手续时,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具体征收标准和年费征收点见附表。
咨询电话:96512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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