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汉斯出版社
据2009年调查,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重症精神病人有1600多万。而且数量仍在大幅度增长。精神病人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常常做出一些危害社会秩序等触犯刑法规定的危险行为。因此对精神病人实行刑事强制医疗十分必要。如何解决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了对精神病人的刑事强制医疗措施。我国法律中关于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措施也在逐步完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在汉斯出版社《法学》期刊上,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郭怡彤等就此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刑事强制医疗是指对经过法定程序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且行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给予一定的限制并对其精神疾病进行治疗,以此来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健康权益并消除其人身危险性、保护社会公共安全而采取的保安措施。其存在的两个核心价值就是精神病人的健康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
我国法律中关于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措施的规定仍然存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规制不完善、司法精神病鉴定中行为人话语权的缺失、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害赔偿救济无门、强制医疗措施解除后后续保障措施的空白、刑事强制医疗的执行与经费出路的问题。
针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规制不完善问题,首要的是起草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司法精神病鉴定人的行为。用较为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司法鉴定人员行为的合法性。将其不能为的、禁止为的行为用列举式的立法方法予以阐明和细化,并规定相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使鉴定人在鉴定工作中更好的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而杜绝权力寻租、滥用权力的现象。此外,还需在鉴定事项中增加“行为危险性评价”,使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社会危险性得到一个规范化的权威的评估,为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措施的开展奠定基础。
解决司法精神病鉴定中行为人话语权的缺失,不妨设立一个居中的第三方组织。让第三方组织做一个中立的裁判者,来判定行为人是否适用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同时也起到了对司法鉴定的监督作用,更好的制约了鉴定人和法官的权力,防止了滥用权力现象的产生。解决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害赔偿救济无门,有必要明确受害人一方寻求救济的途径,保障其提起诉讼寻求赔偿的权利,规范受害人一方行使救济权的方式,允许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而得到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以弥补伤害。关于损害赔偿的处理和执行方面,也要进行规范。法院在审理涉及刑事强制医疗的案件时,也要事先告知被害人其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于强制医疗措施解除后后续保障措施的空白问题,在今后的立法、法律解释或者法律修改中,确有必要规定强制医疗决定做出后对精神病人的一系列后续保障措施,来保证刑事强制医疗的完整性。为了让精神病人更好的回归社会,刑事强制医疗措施解除后仍需要对已经脱离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进行跟踪调查走访,定期评估病情,形成一个动态监测评估网络,随时关注着精神病人的病情变化。尔湾文化
关于刑事强制医疗的执行与经费出路问题,需出台法律来规范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执行实属必要。在实际中,刑事强制医疗的送治主体通常是公安机关,具体的收治主体、执行主体即治疗管理机构通常是公安机关所属的安康医院,因此,一方面,可以在原有基础上扩大安康医院的规模,尽量满足刑事强制医疗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进行分流。对这样就能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安康医院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另外,目前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对强制医疗费用的规定仍处于空白。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试图建立一个多方参与强制医疗费用负担的混合机制。这不仅可以缓解国家财政的压力,也动员了各方力量的参与。让大家积极加入到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中,来关爱精神病人。文/千人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