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屋检验
收房过程中必须要掌握一个原则:“先验后收”。即购房者一定要先验收房屋(包括验收交房必须的文件),确认无误后再签署收房文件。
“先验后收”不仅是符合商业惯例的,而且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房屋的对价是房款,消费者只要付清房款,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比例的价款,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开发商就应该交房。而在房屋交付以前,业主有权先验收房屋:
1. 检测房屋面积:
要求开发商出具《实测面积测绘报告》,根据房屋土地管理局所属的专业测量单位对每一套房屋面积进行核定所得实测面积,核对其与销售面积是否存在误差,误差率的范围有多大;若实测面积误差超出3%,可以中止收房。
2. 检验房屋质量:
购房者进行房屋验收时需仔细检查商品房质量,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 房屋本身的质量
(二)景观绿化、小区配套、设施标准等配套设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装修质量
特别提示:
1. 一定要掌握“先验后收”的原则。
2. 如果开发商拒绝先验房后办理其他交付手续,则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签收“关于出卖人拒绝交验房屋的责任确认函”后中止办理手续。
3. 购房者应了解公摊面积及相关知识,防止开发商侵占。
4. 若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签定书面函件,由此导致业主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5. 只要付清房款,按照合同约定购房者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开发商就应该无条件交房,否则应视为开发商违约,如果开发商拒不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开发商无权以“未缴纳相关费用”等任何理由而拒绝交房。
6. 不要将样板房标准作为现实标准,除非开发商将有关装修标准按样板间标准在合同中明确下来
注意事项
以下问题,购房者在买房、收房过程中会经常遇到,特别经常遇到此类的咨询问题,把关键注意事项列出,提醒消费者予以重视,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买房相关税费
(一)商品房买卖应缴以下税费:
1、契税
2、房屋买卖交易手续费
3、买卖合同印花税
4、公共维修基金
5、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6、房屋所有权印花贴税
7、权证工本费
(二)税费问题
特别提示: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大部分购房合同的约定,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均不能作为开发商交付房屋的前提。
1. 契税
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
缴纳时间:契税只能在过户时交纳
特别提示:除税务机关,任何单位无权代收。
实施:业主入住时不需要向开发商交纳契税,等房屋可以办理产权证之前自己到税务局直接办理。
2. 公共维修基金
此项基金不同于物业管理费,只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税率:房屋成交价 的2%。
特别提示:任何开发商、物业公司都无权收取或代收大修基金。该基金应该交给小区办。如果您将大修基金交给开发商,您很可能无法要回。
3、面积测绘费
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故此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
4、物业费
一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和水电保证金
特别提示:普通小区交一年以下物业费并不违规。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5. 产权代办费
业主完全有权选择自行办理产权证,开发商无权强行向业主收取该笔费用。
(三)关于分摊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不应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4、对于半地下室,不论采光井的结构如何,都不计入建筑面积。
特别提示:
1.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公摊的具体项目。
2. 售房单位在预售商品房前,应向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提交预售商品房的面积测量报告。预售商品房设计方案变更涉及预售房屋面积的,应重新提交面积测量报告。
售房单位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3. 其他购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三、审查销售广告
(一)出现问题
“我们的小区绿化率达到……,我们小区配有小学、幼儿园、会所……”
购房者常常会被上面的优美辞藻所迷惑,但到实际收房时才发现与现实相去甚远,现实当中虚假宣传、改变小区规划也是一些开发商惯用的一手;另外,装修标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开发商承诺。收房中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要开发商如何兑现曾经的承诺。
(二)解决办法
1. 要注意平时的证据收集。
如买房时的楼书、广告一定保存好,有条件购房时拍下售楼处沙盘,收房时应该对照小区平面图看环境。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此类的广告可以作为要约,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要求开发商兑现承诺。
2. 要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一旦发现小区有规划被变更的迹象,购房者一定要尽快跟相关部门和开发商交涉,以免形成事实,出现“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的局面。
四、法定退房条件:
在房屋验收过程中,业主如果发现购买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是不是都可以退房呢?退房的法定条件,综合起来包括以下几种:
1. 购房合同无效:
实践中,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有:①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②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
2. 套型误差导致退房: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对此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
3. 面积误差导致退房:
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
4. 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
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 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经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核验确实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特别提示:
1. 由于楼盘整体建筑未完成而根本无法验收,未取得“三书一证一表”的楼房,买家可以不收楼。
2. 出现上述法定退房条件时,购房人在以上情况之一出现时选择退房,相关违约赔偿责任由发展商承担,如果开发商不同意退房,购房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是房屋确实出现了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商赔偿。
五、特别建议:
可以考虑集体收房。买房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很多专业问题,只靠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有时很难解决问题,在此,特别建议您可以考虑集体收房,人多力量大,结合专家的力量解决遇到的所有难题!
_我想紧握你的手发表于 2011-4-9 14:58 真的要检验这么多。。那我先收藏个~
呵呵 检验是要的 只是我这边写的非常多 非常细..
小唯。发表于 2011-4-9 15:00 好多,收着慢慢看。。
好滴..
brabetty41发表于 2011-4-9 15:03 我要留到~~嘿嘿好多啊~
呵呵 慢慢看...留着有用滴!
首席美白牙医发表于 2011-4-9 15:05 看看,学习了***********
嘿嘿..欢迎来学习
相忘于江湖1021发表于 2011-4-9 15:12 学习了!
欢迎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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