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感染了艾滋病毒,对于那个人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正直青壮年的小新(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事!
未婚妻感染艾滋 小伙浑然不知
小新说,2015年3月,他和女朋友小叶筹备婚事,两人在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当天,前往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两人的检查报告很快出来了,但医生单独叫住了女友小叶。在不安的等待中,小叶再次做完了检查,小新得到医生的答复是,一切正常。婚检后小新也没再多想什么,就与妻子小叶同了房。2015年4月,小新前往外地打工,然而2015年6月初,小叶接到永城市疾控中心打来电话,称她已经确诊为HIV阳性,而且丈夫小新很可能也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永城市疾控中心说,其实小叶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并且有备案。令小新想不通的是,3月份婚检时,小叶已经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为什么医院当时不把这个结果告知自己,导致悲剧无法挽回。
究竟谁隐瞒真相 小伙状告医院和疾控中心在痛苦中挣扎了一段时间后,小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从法院拿到一份当初婚检时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毒,并且上面有小新的签名,这表明,小新当时已经知道了这一结果,但小新坚称,自己始终毫不知情。
据了解,《艾滋病防治条例》多个条款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确实在婚姻、就业、医疗等方面都进行了保护。
但是,作为特殊人员,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外,在生活中,也应以法律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行为。
专家说:
楼主观点:
如果小叶早就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话,应该及时告知丈夫小新。至于医疗和疾控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对患者的信息进行保密,无可厚非。但是楼主也同意专家的意见,个人认为,保密的范围不应包括与患者一起生活、极易被感染的人群,特别是患者的合法配偶。
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配偶是易感染人群,他们是否就失去了对真相的知情权呢?
一方面是法律对小叶隐私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小新Z基本的生命健康权,究竟孰轻孰重呢?
大家都来说说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