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六中第二条规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买受人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及项目内外情况,清楚整个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状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该条款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业主在购买招商公园1872的商品房时,对条文中提到的不利因素,尤其是房屋的法律状况根本不了解,但不是业主不愿意了解,而是开发商信息不公开,有意欺瞒业主。要求招商删除法律状况几个字。如果按照招商的这个约定,整个合同中,招商将不会存在自己的过错,因为招商的字里行间已全部为自己免责!包括合同中本应该是商品房定义属性打印为ZF限价房的这个原则性错误,也可以解释为业主知晓并接受的法律状况!明显这种条款是必须删除的!
2、附件六中第九条第二款要求买受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付一年的物业服务费。招商公园1872项目中,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是相分离的主体。根据常理,只有业主先接房才会产生物业管理服务和费用。业主通过购买开发商的商品房取得物业,通过与物管服务企业建立服务合同享有物管服务并支付相应费用。这是两组不同的民事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内容不一样,主体也不一样。
开发商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不能附加另外法律关系的内容作为履约条件。对于预收物业费才准收房的情况,违反了法律规定。
3、附件六中第十二条,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的未出售给买受人且未参与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车库、车位、庭院、广告位等),均属出卖人所有。该条款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
当然,附件六中的霸王条款远不止上述3条,经商议,业主要求在合同中加入以下补充条款:
关于合同中的全部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则,所有约定均不得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生争议,毫无疑问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任何超越法律法规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综上,我们希望开发商主动承担责任,修改合同中关于商品房属性和预售许可书号的错误部分(包括6份纸质合同和网签合同,全款4份),更改霸王条款,使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约定,符合公平正义的民法原则。不得以超越现行法律法规的约定造成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权利不对等现象,这也有助于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奉行的诚信守法。弘扬社会正能量。招商是央企的明星表率企业,我们希望监管单位,武汉市和汉阳区房管局积极纠正行政审批中的纰漏,敦促开发商修改上述内容,维护购房人的应得合法权益!不要让免责的文字游戏成为开发商逃避社会责任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