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09 01:34:27 来源:长江商报 【大 中 小】
现在网消息 受侄媳妇的委托,帮忙办理侄子的车祸赔偿金存款事宜,男子却将30万元赔偿金存在自己儿子名下,其侄媳妇虽拿到银行卡却不能支取,遂将其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判该男子返还现金30万元。
2010年12月22日,武穴女子梅某的丈夫在浙江温州遇车祸身亡。经当地交警调解处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3.5万元,梅某经公公、婆婆授权后,在调解书上签了字,温州交警将全部赔偿款转到梅某在当地建设银行的账户上。
此后,梅某全家商定,将其中30万元以梅某女儿的名字,存入农行武穴市支行梅川分理处,并委托梅某丈夫的叔父回武穴梅川镇帮助办理此事。
办理过程中,梅某的叔父以梅某女儿不能办卡为由,用自己儿子夏某的名字,在银行开了户。
2011年1月12日,梅某将30万元赔偿款汇入夏某的账户。梅某从温州回来后,其叔父将银行卡交给梅某,但不肯告诉密码,并声称等梅某与公公、婆婆商定如何分配后,才能付款。无奈,梅某诉至法院,要求夏某返还现金3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梅某领取赔偿款有家庭授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而夏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30万元款项的所有权,且造成了梅某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属不当得利。该款如何分配是梅某家庭内部事情,与他人无关。
本报记者 谭经田 通讯员 孙永红 伍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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