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子支持。
在房屋租赁市场中,出租人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那么,如何判断是否侵犯了优先购买权呢?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属于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法定权利。
该条款中的“同等条件”,放在房屋租赁的情形下,应包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价款的等同,即优先购买权人支付的价款应等同于第三人在合同中允诺支付的价款;二是价款支付方式也应等同第三人允诺的支付方式,如第三人允诺全款付清,第三人除非为出卖人提供了充分而适当的担保,否则不得请求分期付款;三是付款期限的等同,即都应在出售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期限内付款。
根据《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无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合同的效力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判断,但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出租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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