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配)建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过程中,根据出让要求或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商品住房项目规模10%)、按照市场价格面向社会出租的新(配)建租赁住房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