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招聘

武汉张鹏律师 | 年会“喝酒”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0回复 阅读 62

如有提交押金、手续费等环节请谨慎,避免产生交易问题

一到过年

聚会也就多了

公司的年会

客户的年会

朋友的答谢年会

……

大家相聚一起,喝酒肯定是少不了得,但随喝酒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也在逐日增多,下面我们就为大家详细的分析一下因为“喝酒”而引发的各类法律纠纷及案件。

一、民事法律风险。

(1)共同饮酒人未尽到保护同伴生命健康安全的警告、救助、通知等注意义务,应对同伴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大家一同饮酒,即负有了对彼此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特别是对于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强迫倒酒的行为的,会加重喝酒主导者或组织者的注意义务,喝酒结束后,应有人保证每位喝酒者都能安全送达到醉酒者的家人手上,完成对醉酒者的“交接”,确保醉酒者有清醒的家人看管照顾,这样才能免除因在路途中发生意外导致事故发生造成的侵权责任

在实践中,有许多的案件只是将醉酒者送到楼下或小区门口,让醉酒者自行回家,殊不知在醉酒的情况下,看似短暂的距离却蕴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许多意外就是在路上不小心失足或上楼身体失去平衡造成的,切不可掉以轻心。

如果因此而造成了意外,同桌喝酒的人极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其中作为年会活动的组织者(如公司)、劝酒者会承担主要责任,让本来的好事不小心变成了坏事。

《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提供场地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喝酒聚会的地方,大家会想到哪些?如餐厅、酒吧、KTV等地,作为提供场地的经营者,首先应当保障场地的干净整洁等,这是Z基础的保障义务,其次也要对消费者的喝酒状态予以注意,如果某些消费者因喝酒太多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的,要特别注意留心是否有专人看管负责,不能让醉酒者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特别是可能因醉酒导致留宿的要特别注意,如果因在经营场所因为醉酒无人看管或醉酒留宿造成相关的意外事故的,提供场地的经营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二、刑事法律风险。

相比于民事法律风险而言,刑事法律风险是对于自身更需要重视的问题,因为你一不小心就可能涉嫌犯罪了,对于醉酒驾驶者来说,主要构成的是危险驾驶罪;而在司法实践中,其他不开车的人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其他的大家看看可以看看一下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Z高法、Z高检和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标签

武汉律师 张鹏律师 武汉张律师 专业律师
展开全文
一键安装官方客户端
江城热点及时推送 阅读体验更流畅

1人点赞

查看更多

值得推荐

首页 版块

和武汉妹子交朋友

了解武汉的窗口

在武汉结婚  买房  装修  旅游  购物

用得意生活app有优惠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