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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张鹏律师金牌培训课程之《酒店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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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随着商业合作的往来频繁,出差变成为了常事,对于酒店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同时从另一方面来说,也对酒店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酒店经营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及漏洞,一旦发生相应的安全责任或其他侵权责任,可能会造成较大的损失,也会对酒店声誉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因而,对于酒店从业者来说,控制经营上的法律风险显得尤其重要,防范风险应当先了解风险,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张鹏律师结合自己从事律师的法律服务经验及与酒店经营者的交流探讨,开发出了《酒店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课程,以真实案例作为载体进行法律风险上的梳理与防范,旨在为酒店经营者梳理潜在的法律风险,并进行针对性的建议,以期让酒店能够更加平稳健康的发展。

课程主要内容目录:

酒店作为经营活动的单位,具有较大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能完全尽到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极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如下:

《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以上为部分课件内容,如需涉及培训合作,可根据企业的需要针对性的设计培训课件。

联系人:张鹏 律师

电 话:18571451683(微信同号)

邮 箱:28985575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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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律师 法律培训 酒店律师 酒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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