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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每周一案】买到“假货”怎么办?消费者如何维权?经营者如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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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提示

近期关于“微商”购物纠纷的案件咨询多了起来,主要的就是给了钱不发货、买到假货的问题,但是今天的主体与微商无关,主要是跟大家讨论的是关于买到假货的问题,希望对大家今后的购物消费有一定的帮助。

买到假货的问题在各个渠道都有可能发生,比如实体店、淘宝、微商等都可能买到假货,但从渠道上来说,正规的专卖店、网上的官方旗舰店发生的概率还是小的多的。

如果万一买到假货了,怎么办呢?作为消费者,如何维权呢?作为经营者,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下面以一则真实的法院判决来为大家剖析此类案件,以期让消费者及经营者能够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促进买卖关系的公平进行。

案件起因

原告周某某因与被告某某皮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到了法院,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经营者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某某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24500元,并赔偿三倍购物款73500元,合计98000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

2018年2月19日原告被告订购了香奈儿CF大号手提包一个,价款为24500元,当日原告被告交付了定金1000元;2月22日原告被告付款23500元。原告收货后,经第三方鉴定确定手提包假货被告作为销售皮具、箱包的经营者,以欺诈的手段向原告销售假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除应退还原告购物款外,还应按照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经原、被告就退还购物款事宜协商未果。

某某皮具店辩称

1、被告卖给原告的包系真品。

原告于2018年2月19日向被告购买一个手提包,于2月24日收到货物后请专业老师鉴定并于2月28日确定是真品,而后又将该包卖给客户并交付后于3月20日说客户反映包是假的,在这期间该包极有可能被掉包。

【律师说法:一般的专业老师可能并不足以鉴定其真伪,还是需要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通过更加科学的技术手段才能进行真伪的鉴定。】

2、原告也为经营者而非消费者,要求赔偿三倍购物款无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原告自己也在开微店,在收到货物后就将包转手给客户,故原告不是消费者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律师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这种买后即转手的行为一般不视为消费者,不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被告订购了香奈儿CF大号手提包一个,价款24500元。原告收到货后将该包卖给其客户并交付后于2018年3月20日说客户反映包是假的。经原、被告就退还购物款事宜协商未果。

另查明,原告提供微信截图等,证明其的确在被告处购买手提包及给付货款、收货,并与被告商讨退还货款事宜,均被被告拒绝。被告虽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可能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调包现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包已经被调包,故应认定原告所提供的香奈儿CF手提包系从被告处购买。

再查明,被告提交的微信截图显示,原告从事微商,将在被告处购买的香奈儿CF手提包准备转售给他人。经原告申请对某某皮具店出售给周某某的香奈儿CF大号手提包真伪的进行鉴定,本院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做出1102181110010号鉴定,鉴定结论为:鉴定标的物不符合CHANEL品牌特征,为仿品。

本院认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某某皮具店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原告被告处购买香奈儿CF手提包一个,后发现手提包假货

在庭审中,原告申请鉴定,经鉴定机构出具意见:鉴定标的物不符合CHANEL品牌特征,为仿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245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商品的真假一定要有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需要出具书面的鉴定报告。】

被告提出原告购买该包,目的在于销售而非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被告提供微信记录能够证明此辩解,故被告此辩解成立。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皮具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周某某购物款24500元;

二、驳回原告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被告某某皮具店负担563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1687元;保全费1000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某某皮具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某某某

代理审判员 某某

人民陪审员 某某某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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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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