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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威国际商学院网络硕士|管理伦理学之分配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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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威国际商学院网络硕士

管理伦理学之分配的正义!

  学威国际商学院网络硕士——由于功利主义和普遍主义这两种古典理论都不可以用来判断所有的道德行动,因而后来发展了两种现代伦理体系,其出发点就不再是原则,而由价值取而代之。其中的第一种就是公平分配论。这种理论是哈佛大学的约翰·罗尔斯提出的。显然它是以一种单一的价值观即公平观为基础的。人们感到,公平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正如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一种理论尽管是有用的、完善的,但倘若发现它是不真实的,那就应该将它拒之门外,或对它进行修改;同样道理,我们的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如何有效率,也不管它如何为人所接受,如果它是不公平的,那就必须对它进行改革或将它废除。

  罗尔斯教授指出,社会是由为推进全民利益而进行合作的人组成的联合体。因此,社会及其制度就同时打上了矛盾和合作的烙印。合作的产生是由于个人意识到联合行动会产生比单独行动大得多的利益;矛盾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人们关心那些利益能否得到公平的分配。每个人都愿意自己得到较多的而非较少的份额,因而也就拥护能确保他们得到较多份额的分配制度。这些分配制度各自的基础可能截然不同;有平均分配的,有按需分配的,有按劳分配的,有按贡献大小和竞争能力分配的。大多数现代经济体制对所有这五种原则都加以采纳:公共教育理论上是平均分配,社会福利是按需发放的,销售佣金是按工作态度提取的,公共荣誉是视贡献大小给予的,管理人员的薪水是根据他们的能力决定的。

  学威国际商学院网络硕士——罗尔斯教授认为,这种“什锦式”的分配方式是不公平的。他提出,我们应该力求公平,争取更多的平等,因为既然拥有自由和理性的人们看到了合作的明显好处,并关心利益的公平分配,他们在看到每个人,特别是那些处在社会Z底层,贫穷、没有技能、虽天生聪明却得不到培训的人的利益Z终得到补偿的时候,才会接受社会地位和经济利益不平等的现实。罗尔斯的观点是,我并不反对你拥有比我多的社会和经济利益,但我也不赞成为了维持我目前的生活水平而让我更卖命地干活,而你却因此却得到更多的好处。在我们的社会中,这种态度是普遍存在的。看来,公平分配论确实是有社会基础的。

  但是,罗尔斯教授并不是以他所在的这个社会作为出发点的。他从一个“自然状态”开始,假设那时人类处于蒙昧状态,对于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茫然无知一—就是说,无人知道谁是Z有才干的,谁是精力Z旺盛的,谁是Z具有竞争力的。他问道,在那些情况下,人们相互之间会订出何种契约,来对他们合作创造的利益进行公平的分配。

  学威国际商学院网络硕士——罗尔斯认为,在对利益进行分配的时候,人们不会选择绝对的平等的做法,因为他们明白,有些人作出了较大的努力,具有较好的技术,拥有较强的竞争能力等等;人们也不会同意完全以努力程度、技术水平或竞争能力大小为根据的绝对不平等的分配方法。因为他们不知道,他们之中谁会得到较多或较少的利益。因此,他们建立起一种有条件的不平等概念,这种概念认为利益存在差别是正常的。他们还提出一条规则,即利益的差别只有当它的存在能为每个人,特别是在社会中处于Z不利地位的人的利益进行补偿的时候,这种差别才是正当的。换句话说,收入的分配必然是不平等的,但这种不平等应有利于所有的人的利益,通过某种方法帮助那些处于Z不利地位的人,使他们继续为社会作贡献,继续与他人进行合作。

  学威国际商学院网络硕士——公平分配论可以从一种单纯的有关利益分配的经济制度扩展为一种对行为进行评估的伦理体系。倘若它们能使社会成员之间更好地合作,那么人们就认为它们是“正确”、“公平”、“适当”的;而倘若导致相反的结果,那么,它们就会被认为是“错误”、“不公平”和“不适当”的。公平分配论存在哪些问题呢?它完全依赖于这样一种主张,即社会合作为所有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提供了基础;而个人奋斗即使不被忽略,也不过是沧海一粟。我们都认识到,某些有组织的行动,如果不是某个人愿意承担发起并指挥这些行动的风险和责任,那就永远也不会进行。这种个人奋斗在公平分配论中受到忽略,然而它有助于我们确立另一种伦理体系,这就是我们将要讨论的“个人自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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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M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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