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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后毛坯房物业费应该怎么交?如果和物业协商破裂,被告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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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武汉市执行新的物业管理办法,新办法里删除了毛坯房打七折的条款。物业公司认为是取消了打折规定,现在和物业协商破裂,物业提起告诉,要告我们这些小业主,现在只有两条路:一是交钱;而是上法院。有没有人知道是否有第三条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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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查询了一下官方对此类案例的回复,自己看着办:市房管局在武汉城市留言板回复,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回复中称,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未对相关问题进行规定。长江日报记者检索发现,新实施的条例对物业费用的表述则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业主之日的前期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后的前期物业费用,由业主承担”。

  贡先生能否享受物业费打折优惠?市房管局回应,贡先生的房屋于2018年9月收房,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可按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以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缴纳;2019年以后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缴纳方式,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决定。

  在武汉城市留言板上,此前也有不少人咨询类似问题。2019年1月1日前,房管部门的回复均是可以享受空置房首年7折优惠,而在这之后,房管部门都会根据实际情况耐心解释,在旧规施行期间的空置房仍对应享受优惠,新规施行后,则需要与物业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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