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是否由“妻还”《民法典》的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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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方律师
高中一年级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将夫妻共同债务限定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行为(如个人赌博,吸毒等所欠债务)排除在外,此类债务夫妻另一方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对大额债务设立了以“共债共签”的原则。同时,《民法典》还给了债权人一项救济措施,就是依法向法院举证证明夫妻一方所举的债务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证据被法院所采纳才可突破上述“共债共签”原则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对于单方签字的大额债务,夫妻另一方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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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zy7034
硕士一年级
追债的威胁家人和孩子也会很不好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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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贵若玺
得意大咖
武汉方律师
高中一年级
学习哈
本帖Z后由 武汉方律师 于 2020-10-23 13:1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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