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一
变化二
第八章“合同网签备案及不动产登记”中新增第二十一条,对“不动产登记”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
●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若干日内将取得的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交付给买受人;
●出卖人未能在前款规定时间内将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交付给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几种方式选择处理,如: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以及因买受人原因无法登记,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等情况。
新增的第二十一条还特别强调了有关“交房即可办证”的约定:
即买受人同意办理“交房即可办证”手续,同意申请办理预告登记和转移登记;如涉及所购商品房抵押的,同意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首次登记。
此次修订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维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适应武汉市将在2021年1月1日后开展商品房项目“交房即可办证”服务的需要,即购房者收房后缴清税费,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因此,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城建局《关于开展商品房“交房即可办证”工作的通知》(武自然资规发〔2020〕71号)相关要求,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也随之进行相关内容的修订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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