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49岁男子钞某某,以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目标,隐瞒真实年龄及身份,驾驶奥迪豪车,虚构“富二代”身份,利用网络交友平台,用金钱等物质手段进行诱骗,先后与4名未满14周岁幼女在车内或宾馆内强行发生关系。
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钞某某有期徒刑15年,钞某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钞某某在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的作案期间,先后诱骗的受害人共有4名,均未满14周岁,最小的才12周岁。
被告将受害人诱骗至车内或宾馆内,违背受害人真实意愿,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行为显然构成强奸罪。并且与幼女多人发生关系的行为将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从重处罚。
由于根据《刑法》规定,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与其发生关系,无论其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论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会以不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来作为逃避刑罚惩罚的理由和借口。
但是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受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本案中钞某某所选择的受害人均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可见对于钞某某来说这就是一个既定目标。且本案4名被害人对钞某某的犯罪细节的描述符合未成年人正常记忆认知和表达能力,合乎情理与逻辑。
故此,二审法院对于钞某某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作案工具没收奥迪轿车不当为由提出上诉的理由不予采纳。
此外,依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与幼女三人发生关系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并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被害人数等情况,以受害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以犯罪行为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对犯罪行为从严处罚。
由此可见,原审法院对钞某某作出的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虽然符合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但是显然处罚并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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