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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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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却一同居住生活,分手后打个“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条子,事后又不认,于是引发官司。“分手费”问题一直是司法当中的热点问题,是否支持,多年来存在不同认识。今天我们来详细讨论。

其实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指的是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


约定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协议或者欠条。分手费给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解除同居关系时约定的分手费;(3)双方均无配偶者同居,解除同居关系时约定的分手费。

那么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案例:张某王某同居生活多年,后当王某提出分手时,张某要求王某给其50万元作为补偿,因王某无力支付,便为张某出具借条一张。今向张某借款50万元,借款人王某签字。后王某一直未支付,张某诉讼到法院,要求支付。

笼统的看,该问题较为复杂,不同法院有不同看法,总体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夫妻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一般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因此,本案例中,如果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离婚时,该约定就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应该履行。因此,张某有权利要求王某继续支付。


2. 如果两人系情人关系,则几乎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6年,四川省高院出台并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高院的意见明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判例:(2020)皖15民终1206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发生持续数年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万菊依据其持有因婚外情行为形成的所谓分手费条据,诉请郭伟还款,属自然之债,不具有债的合法性,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虽然该规定属于地方法院规定,但是对于司法审判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大部分法院也是这样判决的。


3. 已经支付的“分手费”能否要求返还?

这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需要区分双方是否有配偶,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是否已经支付等。

一般已经支付的,不能要求返还,但是也有特殊情况,相信大家都记得几年前闹得沸沸扬扬的郎咸平教授与上海空姐案,不仅白睡了,法院还支持了郎教授返还财产诉讼,当然郎教授Z终也赢得了“狼教授”的美名。

判例:

(2020)渝0106民初20890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现已查明原被告均在有配偶的情形下同居生活,此种行为违背上述法律规定,且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将自身置于法律秩序以外,不应得到保护,双方对此导致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向被告赠送黄金项链目的是为了和被告维持不正当关系,原告向被告给付黄金项链的行为构成不法原因给付,一旦给付,即视为完成,法律对这一给付行为不予保护,原告不得请求返还。原告现以同居关系结束为由要求被告返还项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标签

分手费 恋爱 婚姻 青春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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