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信用审核标准》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和规避公积金贷款风险,提高公积金贷款资产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武汉地区公积金贷款实际情况,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决定对公积金贷款的信用审核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信用审核标准具体如下: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将不予受理: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存在“呆账、欠费、欠税、资产处置、行政处罚、账户冻结、保证人代偿” 和“强制执行记录”等情形的;
(二)贷款、贷记卡逾期所欠款项尚未还清的;
(三)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贷记卡、准贷记卡Z近24个月还款记录显示,连续逾期(透支)达到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透支)次数达到6次及以上的。
(四)贷款(国家助学贷款除外)、贷记卡、准贷记卡Z近60个月还款记录显示,累计逾期(透支)次数达到12次及以上的。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有逾期记录,但未达到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公积金贷款资料夹中补充提供逾期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等贷款资料后,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可受理其贷款申请。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国家助学贷款有逾期记录,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还清的,在签署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经公积金中心核查属实后,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可受理其贷款申请。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贷记卡、准贷记卡逾期(透支)记录超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内容,但全部因未缴纳年费所致,由发卡行出具证明,并经公积金中心核查属实后,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可受理其贷款申请。
五、因贷款(或发卡)银行的业务系统问题导致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用报告信息不正确的,由所在银行出具证明,并经公积金中心核查属实后,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可受理其贷款申请。
六、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信用审核标准,在遵循以上信用审核标准的同时,还应符合该笔商业住房贷款自发放之日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无逾期记录(是否有逾期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为准)。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通知》(武公中发47号)同时废止。
附:相关名词解释:
1.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连续逾期:指单笔贷款或单张贷记卡、准贷记卡连续月份均有逾期记录。
2.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累计逾期:指单笔贷款、单张贷记卡、单张准贷记卡所有的逾期记录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