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中,不能简单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志的唯一判断标准,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且看一案件
2021年5月,被告人A某隐瞒已婚身份与被害人许某某(在校大学生)恋爱,许某某发现后与A某分手,A某反复纠缠,以公开私密照片、报复许某某家人、朋友等言语及自残自杀行为,迫使许某某与其复合。后许某某不堪忍受A某偏激、极端性格,再次提出分手。2022年8月28日20时许,A某到许某某宿舍楼要求复合被许某某拒绝,到宿舍内将许某某手机拿走,将许某某引至楼下偏僻处。A某反复纠缠许某某要求复合仍被拒绝,遂抢走许某某手机,用力拉拽并强行将许某某背在后背上带离。因事发地点在学校,许某某担心事态扩大未出声报警。A某将许某某带至其租住处,强行脱掉许某某衣物,亲吻其胸部,许某某拒绝。A某告诉许某某房内有刀具,许某某心生恐惧不敢反抗、呼救,后A某强行和许某某发生性关系。次日7时23分,许某某离开小区,于7时44分向公安机关报警。
福建省B区人民法院于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A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