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17 南方周末
上图为湖北“稻花香”,下图为浙江“稻花香”。它们的商标纠纷牵出了一份假判决书 资料图片
Z近多个省份曝出的一系列司法腐败案,反映的就是这一黑色利益链。律师找案源、制作假侵权网站和假的企业实力资料,法官造假案、造假判决书。
律师与法官,每一个案子少则获利数万元,多则获利四五十万元。
□本报记者鞠靖发自浙江义乌、湖南长沙
“中国驰名商标”的泛滥,早已引起人们反感。但普通公众所不知的是,通过打官司来认定“驰名商标”,远远要比通过向国家工商系统申请来得容易,并且获利甚丰。
于是,湖南、江西、甘肃、辽宁等地一些法官以及浙江的一些律师,联手造假案、假判决书,以此来制造“驰名商标”。
随着Z近国内多名腐败法官被捕被审,这一黑色利益链也渐次展开。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该院从未审理过这第174号案,判决书是伪造的。
生产白酒的湖北“稻花香”与生产米线的浙江“稻花香”商标之争无疑是Z近一个月内Z为引人注目的商标争议事件。湖北稻花香发现,涉及这起纠纷的辽宁营口中院的判决书是假的。
事情起于2002年。湖北“稻花香”发现浙江有一家同样命名的“稻花香”,就向国家商评委提出撤销浙江“稻花香”商标。此后在国家商评委、北京一中院多次反复与诉讼,结果仍旧是“维持争议商标”。
就在一审过程中,浙江稻花香提交了一份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营民三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浙江稻花香为中国驰名商标。据湖北稻花香称,判决书中一些低级错误引起了他们的怀疑,并于2009年4月6日,向Z高人民法院、Z高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书面反映情况,请求对该案依法实施法律监督,请求撤销“(2007)营民三初字第174号”错误判决书。
在Z高人民检察院的交办下,该案由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其结果令人惊讶。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该院从未审理过这第174号案,判决书是伪造的。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也向湖北稻花香证实此判决书系伪造的书面材料。
这一结果震惊了包括浙江稻花香老板叶木土在内的所有人。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叶说公司只是交给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宜,从来就不知道假判决书这回事。2009年11月19日,北京高院作出二审裁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定,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本案争议重新作出裁定。
许多人认为是“假判决书”导致法院作出了这一判决。但叶木土却并不认同这一点。他说,从一开始从事农产品加工,他就想到了那句有名的诗“稻花香里说丰年”,没有比这更好的商标了。目前,浙江稻花香生产的米线已经使用“稻花香”商标近9年的、年销售额超过亿元,失去“稻花香”商标让叶木土无法接受。
有的地方ZF规定,企业只要获中国驰名商标,立即给予高达百万元的奖励。遂引发众多中小企业的逐利行为。
但湖北稻花香却抓住“中国驰名商标”不放。通常情况下,商标在自己的注册类别中受到保护,而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则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即可以“跨类保护”。如果浙江稻花香是假的“中国驰名商标”,它所受到的保护显然要大打折扣。浙江义乌一家同样通过司法认定成为驰名商标的企业老板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说,“稻花香”争议使他第一次体会到“中国驰名商标”的重要性。
在此前的数年间,中国驰名商标被当成企业荣誉、产品质量、市场知名度的象征,其所含有的法律意义却早已被人淡忘。
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不同,中国驰名商标并非一个荣誉称号,也并非企业提出申请就可以启动认定程序。如果以法律语言来表述,驰名商标的保护采用国际上通行的“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方式,即在发生侵权或权利冲突时,由相关机关确认商标是否驰名,以便决定是否给予扩大的保护。显然,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前提必须是要有侵权案。
一个商标再有知名度,如果没有发生侵权案,永远也无法认定为驰名商标,侵权案正是认定驰名商标的“由头”。特殊案例发生在1990年代末期,当时中国尚未开始认定驰名商标,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人抢注,中国的同仁堂无法进入日本市场。为了保护民族产业,国家工商总局启动主动认定驰名商标,无须企业申请,直接给予行政认定,每年评10个驰名商标,将包括茅台酒在内的名牌产品主动认定为驰名商标。2001年Z高人民法院公布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认定成为工商局行政认定之外,认定驰名商标的另一合法途径。依照这些司法解释,法官不能在判决中认定某个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只能在事实认定部分进行相关表述。
但一些企业要的就是这个。在浙江、山东等地,为了鼓励企业创名牌,地方ZF明文规定,企业商标一旦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立即给予高达百万元的奖励。这一政策所带来的是众多中小企业的逐利行为。
据了解,浙江省著名商标2000多个,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不到200个,而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则有1000多个。在全国范围内,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已有10年历史,获得认定的总共不过1624个,而全国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据信已超过5000个。
这种奖励行为直到2008年才有所收敛。新华社报道称,2007年浙江绍兴县共创中国驰名商标19件,其中司法认定18件,县ZF兑现了50万元的奖励。由于驰名商标忽然增多,绍兴在2008年后调整奖励政策,规定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减半。
“一个法官常常拿着很多判决书去办公室盖公章,其中夹带几张假判决书,谁也发现不了。”
已经代理多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北京商维三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喻圣宏说,如果走行政程序,由工商部门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至少需要一年时间。与此相比,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要快得多,通常只要两三个月的时间。
更为重要的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审查标准要比行政认定低得多。
据悉,全国每年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不过200个,喻圣宏的公司一年能够成功帮助三家左右企业成功认定,已经是业绩Z好的公司之一。但是那些从事司法认定的公司一年却可以帮助认定数十个。
相比较而言,司法认定的审核程序远不及行政认定严格。一些企业连省级著名商标都不是,却可以直接成为中国驰名商标,这就极易出现问题。
这一状况导致2006年11月Z高人民法院决定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按照规定,各高级法院对于辖区内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报Z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备案,并且要在中国知识产权网公布。
这之后,很多落后地区的法官知道极难闯过备案关,不得不开始造假。浙江稻花香从营口中院获得的判决书即属此类。
一位熟知内情的从业人员告诉记者,这份判决书无论所用的红头纸还是所盖的法院公章,都是真的,只是案件本身是假的,“一个法官常常拿着很多判决书去办公室盖公章,其中夹带几张假判决书,谁也发现不了。”2006年之后,各地出现了大量的假判决,还有大量未向上级法院备案的真判决。而另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则是在立案时玩花样,不打知识产权官司,而改成不正当竞争,这样就改由民事二庭审理,也不需要循例向上级法院备案。
司法认定利益链
律师、法官,均在造假案中获利。如法官郭进辉承办三起驰名商标案,三次收受许坤所送感谢费16万元。
日前,《中国青年报》报道了辽宁7名法官涉嫌制造驰名商标假案被调查,其中就包括营口中院法官。报道中称湖南、江西、甘肃、辽宁等省是重灾区。事实上,在2007年前后,众多福建、浙江企业到湖南提起类似旨在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诉讼,一些法官因此身陷囹圄,具体案情至今尚未公布。
南方周末记者获得的举报材料称,湘潭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自2005年开始在湘潭中院代理福建省、浙江省的假商标侵权案,并收取高额代理费用500多万元。
这份举报信列举了9个该律师事务所运作成功假驰名商标案,公开资料显示,这些商标所涉案件都是2007年6、7月间集中在湘潭市中院判决,所涉企业均在浙江省义乌、诸暨等地,相关商标目前仍高挂在当地中国驰名商标榜上。
举报信指出了相关律师的操作手法:
先从本省或外省找来案源,利用企业想通过商标侵权案来获得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目的,为这些企业通过制造假案的形式骗取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在本市为这些企业找假被告,制作假侵权网站(通过公证搞证据保全使其合法化)和假的企业实力资料。通常律师不与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只有办案的空白授权委托书和法律顾问合同,结案后可能与企业补签一份代理合同,但合同上的代理费远远低于实际收取的费用。为逃避法律追究,律师本人大多数案子不出庭,通过赂贿在幕后负责与办案法官串通勾结,利用助手及朋友代替他作为代理人出庭,在法院与法官勾结诉讼。
举报信列举了部分案件的代理费金额,除一个案件的代理费为30万元外,其他8个案件的代理费均为27万元。
该举报信所说的部分内容已经得到证实。2009年9月,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去了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覃峰、黄伟、郭进辉三人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据信,这三人均涉嫌利用手中的司法审判权枉法裁判,制造虚假中国驰名商标侵权并从中非法获利。
三人中,原湘潭中院民二庭审判员郭进辉已于9月22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南方周末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郭进辉涉及浙江林昌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冠友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市白领皮业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网络域名商标侵权案,为其牵线的是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许坤。许的名字也曾出现在那封举报信中。2007年6月,许坤按照事先和郭进辉约定,在湘潭市中院申请上述三案立案,郭进辉则按约定承办了上述三起案件,并于2007年7月3日,作出了认定三家公司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判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郭进辉三次收受许坤所送感谢费16万元,用于个人买房及家庭开支。
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在查办许坤帮助伪造证据一案时发现了郭进辉,并因此而牵出覃峰和黄伟二人。
覃峰曾任湘潭市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庭长。2004年2月到2007年7月间,覃峰利用职务便利,在浙江银尔集团诉杨新兰商标侵权案、浙江好运木业有限公司诉周府君商标侵权案、浙江锯力煌锯床集团公司诉廖光辉商标侵权案、江苏天香集团有限公司诉谭冠华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等案件审判过程中,收受中介人湘潭市岳塘区光大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严志宏和企业好处费16.5万元。这一系列案件中,原告公司为了达到认定本企业的注册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的目的,制造伪证,而覃峰明知是伪证,却依然予以采信。
覃、黄二人都不是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民事三庭法官,据信他们就是前述以不正当竞争诉讼取代知识产权诉讼的典型案例。
和前述两案相比,曾任湘潭中院民三庭副庭长的黄伟则被认为是提供“一条龙服务”。黄曾通过司法审判,认定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何字食品有限公司、越美集团有限公司的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黄出面请一个名叫杨劲松的律师担任三家公司的原告代理人,又请自己的三个朋友分别担任被告。事成之后,三家公司分别送给黄伟好处费39万元、45万元、40万元。潍坊市ZF公开的文件显示,在“兰骏”商标成为中国驰名商标之后,2008年,山东兰骏集团获得淄博市ZF数以十万元计的重奖。
尽管湘潭中院已有3名法官落马,但有消息说,上述3人所涉案件并非全部,还有更多法官正在被调查中。另有知情人士称,和西部的一些地方法院相比,湘潭中院部分法官的收费标准算是小巫见大巫。一位从事商标申请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他曾听到湖南西部一家法院法官的报价:法官本人30万,法院20万。2009年5月1日,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被认为将更加严格地规范司法认定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