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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Z后由 can-2009 于 2010-3-11 08: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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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Z后由 can-2009 于 2010-3-11 08:59 编辑 ]
我具体该如何要求合理的赔偿?捍卫消费者的权益。
我现在要好好睡哈了 醒来再继续补充!
本帖Z后由 can-2009 于 2010-1-13 17:00 编辑 ]
啊,不是吧
折造业
天啦··
是真事啊~~~真恐怖···
呵呵 他不会赔你很多的 我同学上次也是在那里吃出的问题 一起5个人全部食物中毒
Z后赔到每个人手上的钱医疗费都还差一点··哎··
汗 这家店真是有问题啊
这么恐怖啊
我那吃的也是,吃完了,上吐下泻,难受死了的!又吹了风,休息半天!
汗 恐怖
我目前希望客观的处理,他们同事中就她反应Z重。估计“罪魁祸首”贝壳,其他人少或者没有吃的缘故吧
如果真的是餐饮店的问题,我本着协商解决的前提。
目前暂不提具体中文名字。
在此,我提醒各位得意的XDJM‘s,年前的聚会,年终饭,要注意身体!
出了问题,人很痛苦啊。
本帖Z后由 can-2009 于 2010-1-13 16:59 编辑 ]
如果处理的不好,打经世直播,他们Z喜欢报道这类新闻。
谢谢
这是下策。
(跑下题:我有朋友认得这些电视的。一条新闻线索,几家电视一起来。个人还是比较喜欢江涛的主持风格哈)
我们本着解决事情的态度,希望妥善处理好。
虽然以后我们估计几乎不可能再去了。但毕竟当年读大学的美好回忆哈。
晚上又要去挂点滴了
但愿 早点挂完 回来休息
看来得看着吃
不能猛吃。把钱吃回来
打针才回来
明天等待店总的回话!
去过一次,很早了,03还是04年。
个人对自助餐兴趣不大,还是喜欢吃点菜。
饮食安全是一个店子的基本,其次才是味道。当然了,味道是命根。
这样一个餐饮品牌,出事不是一次两次,还能继续开,我都觉得奇迹。
17人的聚会吃自助餐不算是个特别好的选择
合计的价钱去吃别的可以吃的很好了
而且现在普通38一位的凯威菜色都一般
销品茂的那家倒是不错 就是贵些 不过环境和菜色都好些
差不多有2,3年没吃凯威了
前几天试了哈销品茂那一家 味道还是那个味道 感觉有所不同
晕。。。竟然发现你也混迹在这里。。。
凯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06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2009年2月28日经通过,将在2009年6月1日正式替代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开始实施。
“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部分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
食品卫生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定条件和措施。从狭义上来讲,食品卫生就是指食品干净、未被细菌污染,不使人致病。因此,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也可以说食品安全就一定卫生,但卫生的食品未必安全。
调整对象更加细化,监管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新《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纳入调整范围,从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保证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性。新《食品安全法》还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以及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禁止一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踢皮球”没那么容易新《食品安全法》不仅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也明确了地方人民ZF对食品安全所承担的属地监管责任,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重新界定了卫生、质监、工商、药监四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今后无论企业、监管部门,还是地方ZF,都无法再推卸责任。
“卫生许可证”取消,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有望实现
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向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国家仍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分别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原来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交叉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的现象将不复存在。质监、工商、药监三个部门各司其职,责任明确,分管食品安全链条中的一段,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协调,“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模式将有望真正实现。
监管、处罚力度加大,违规企业生存步履艰难
新《食品安全法》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生产环境、人员卫生、执行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产品检验都做出了严格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许可。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处罚力度,规定了Z低2000元,Z高几万元的罚款额度,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新增“风险评估”和“不合格产品召回”两个环节
新《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不合格产品召回两个环节的内容。风险评估通俗地就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预测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醒相关监管部门注意,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前加以遏制。不合格产品召回则是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以确保将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Z低限度。这两个环节分别从风险预警和事故补救两个方面增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对能力,强化了责任追究。
取消食品免检,食品出厂必须检验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新《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同时,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销售。
新《食品安全法》既有生产规定、产品规定、违法处罚规定,又有执法主体的规定,基本涵盖了整个食品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所有环节、所有相关参与者的行为规范。《食品安全法》是新阶段食品安全保证的法律依据。
今天前往该店总结如下:
1.我直奔贝壳,一个店员(着西装的)一个跟我说,这是熟的,直接进客人的锅里的。
2.我要求取贝壳,尝试打开一下,他们以我不是卫生检查人员为由拒绝
3.店长跟我说,贝壳是生的,需要煮熟15分钟,方可使用。店里的广播有播出。
我恨不得骂她放X,我直接访问她,我们出去随便找几个进餐的顾客,有几个听到了!!
4.店长有拖延时间之嫌
我问她如何赔偿!问她有什么预案,她说她们店从未发生这样的情况。我再次问她,她确认没有过! 我就不信她的话了。
我看出来她的目的,就是让我们提出赔偿要求。当我们弱势些,我们开多少,少了她就认。开多了她就拖。
我就食品安全,做了功课,我要求赔偿医药损失,误工赔偿外,要求赔偿费用的10倍(根据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颁布的),她就说他们要开会。
简直就像当年我在汉正街买东西似的,总是让你开价,你开价低了说你不识货,你开价高了,他们就要求你买!
简直就是一丘之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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