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法院和检察院也被假新闻缠上了身!”
“这对司法机关影响可不好!”
……
3月30日,记者在河南省洛阳市采访时,听到不少市民发出这样的感慨。
这样的舆论,与近日网站上流传的一则新闻有关。
这则新闻说:美女不配合强奸致强奸者生殖器折断,从而获刑并赔偿经济损失。作出如此判决的法院是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3月30日,作为“事件”的当事人,洛龙区人民法院和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公开澄清:“两院”从未受理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细节,是对“两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
“这起案件经过核实根本不存在。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从未受理过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对我们的名誉进行恶意诋毁和诽谤。”洛龙区人民法院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他们正忙于在网上论坛跟帖澄清事实。但是,因为绝大多数论坛需要注册才能发帖,因此这项工作进行得十分缓慢。
据了解,洛龙区“两院”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热传:“请配合强奸”迅速蹿红
3月27日,一则《女子不配合强奸被判刑施暴者生殖器折断》的新闻在论坛、博客、微博等网上社区疯传,不少网民跟帖评论。
“事实上,仅从新闻学常识及报道内容简单分析,就可以明确这是一条不折不扣的假新闻。”洛龙区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
这则帖子以新闻体裁出现,标题不一:《美女不配合强奸致强奸者生殖器折断而获刑三年》、《河南洛阳被强奸者被判3年刑,并赔偿强奸犯家属8.8万元》,文章开头则是“3月26日电”。
帖子介绍,案件发生在2009年2月21日22时,洛龙区关林镇女青年宋丽(化名)晚上回家,被醉酒的公务员江某强行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在被强奸过程中,宋丽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江某喝醉的情况下,宋丽不及时打120求救,致使江某失血过多而身亡。
2010年3月26日,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Z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帖子Z后一段全文“引用”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强奸后发现江某昏迷及时报案或者拨打120,或许能及时抢救过来。但被告人宋丽因顾及自己名誉而延误报案求救,Z终错过Z佳抢救时间而导致江某死亡。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明显悔罪表现,被害人江某有部分责任,故从轻处罚。
昨日(3月27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缓刑3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详细的“阐述”,言之凿凿的细节,这样一则“新闻”在许多网民看来,就是标准的新闻稿。
争议:“枉法裁判”背后的真相
“帖子发布后,立即引起广泛关注。”洛阳市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不少知名网站纷纷转载,洛龙区人民法院和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一时间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中。
与此同时,广大网民也表现出了惯有的“正义感”,甚至有网民在转载时直接“警告”:请配合强奸!
其中,只有个别网友对帖子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法院不可能做出如此荒唐的判决。
在众多回帖中,记者注意到,不少法律工作者提出了质疑,其中一名从事律师职业的网友立场鲜明地指出,在故意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过程中,被侵犯者完全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里的正当防卫,是无限的防卫。
“也就是说,如果该案是真实的,宋丽即便直接将江某杀死,也不会被判处刑罚。从这一点来看,该帖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这位网友直言不讳道。
据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和洛龙区人民法院统计,目前已有数十家网站、微博转载该贴,甚至还有上海、香港等地的网络媒体将其当成真实新闻予以发布。
一个数字可以表明此事的热度:以一家知名网站的微博为例,用户“制冰机”发表的短消息一天之内被转发2081次,评论1275条。
“一条漏洞明显、稍加注意就能识别的假新闻,何以被大批网友信以为真,并引起如此广泛的传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颇为痛心地向记者表示。
对此,有网友猜测,这条假新闻的制作者是为了发泄自己的私愤;也有网友谴责,一些网站不负责任,为了抓人眼球,不加任何核实就让假新闻横行,从头到尾忽略了根本的事实。
同时,也有网友开始反思:“一般在网络上,点击量Z高的就是和美女有关的内容,有强奸字眼的更不能例外!在这个‘愚人节新闻’中,有强奸元素,有司法不公元素,很多‘愤青’的正义感油然而生,已经全然没有辨别真伪的能力,为了表现自己的正义感,而广为传播。”
“如果我们看到这则假新闻的全文,我们就会明白作者的其中用意。”洛阳市一位市民向记者表示,事件的男主角江某是一个公务员,文中更是提到“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所以我们可以推测,假新闻制作者杜撰此文是对公务员的不满,是为了发泄自己的私愤,但这样制造假新闻的行为还是有些过分了。
追责:法检两家讨要名誉权
洛阳市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查,目前发现Z早发布这一假消息的是浙江省的一家网站。
这位负责人表示,洛龙区“两院”已联合发布紧急声明,这是一条彻头彻尾的假新闻,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细节,是对“两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
3月27日,“强奸犯遇强烈抵抗生殖器折断而亡被奸女子被判有罪”在http://www.yucilife.com/余慈生活网一经出现后被各大网站转载。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迅速进行了专项调查。就“强奸犯遇强烈抵抗生殖器折断而亡被奸女子被判有罪”网帖反应的事实真相向广大网民声明如下:
广大网民朋友关注的关于宋某被江某强奸一案,经核实,该案并不存在。我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从未受理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的案情和细节,是对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我们据此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院和检察院作为公权力机关,在名誉上受到如此伤害,应该讨要说法。”洛龙区“两院”在愤怒之余,要求追究发帖者的法律责任。
但是,据记者了解,尽管洛龙区人民法院已经报案,但是警方尚未立案调查。
“他们可能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讨论以后再做决定。”洛龙区人民法院主管宣传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按照现行法律,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的受害人往往是自然人,而法院是国家机关,同时此类罪名还要讲造成的后果。这些问题确实需要探讨。”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说。
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国家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应该具有相应的权利。否则,谁都来胡乱发言,会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
但是,不赞同的声音同样此起彼伏。有学者指出,民法通则中法人也享有名誉权,那是将名誉权向私法人(如公司、企业)的一种延伸,是考虑在市场经济下,公司、企业处于竞争的环境,对其声誉的损害,可导致其生产经营蒙受损失。但公法人即国家机关无须处于市场环境之下,没有竞争和生存压力,无所谓名誉权。当然,ZF的高效运行,需要有一定的声誉,但这种声誉的获得不是靠遏止民众的批评来获得,而是需要通过依法行政获得社会公信。根据《Z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的一些学者认为,如果这条假新闻的发布者确系完全杜撰,其行为至少已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的两条规定,一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是“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与此同时,发布消息的网站没有尽到审查消息真实性的义务,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关媒体应当检讨并向公众致歉。”这些学者认为,法检两家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司法机关的良好形象,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法,维护司法机关司法权威的具体举措。
本帖Z后由 ArborWei 于 2010-4-1 12:38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