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
2006-10-10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关经销企业先行对消费者实行“三包”即负责修理、更换、退换的规定,明确鞋类商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武汉市鞋类经销者(国有、 集体、个体)销售的各种国内、外生产的鞋类产品,均按本办法实行“三包”。
第三条 鞋类商品一律实行一鞋一卡(票)销售管理制度(卡:信誉卡,票:发票),消费者可凭信誉卡或购物发票要求经销者对质量有问题的商品先行负责“三包”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条 修理范围及“三包”期限
1、自出售之日起,天然革皮鞋,旅游鞋(帮面主要部位天然皮必须占90%以上)三个月内,非天然革鞋一个月内,发现断跟,掉跟,脱线、脱胶或其它质量问题,凡可修复的,均实行免费修理,不能修理的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2 、对免费修理商品修理期限为七天,需送生产厂家和外地修理的期限为三十天。
3、对免费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确保质量,井要按规定的期限时间内修复;消费者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到修复的商品时,经销者每延误一天应按商品原值的5%给予补偿费。补偿费Z高不超过商品的原价值。
4、凡属质量问题,在包修期内经两次修理后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经销者应予退换;退换时可按规定适当收取折旧费。
第五条 更换、退货范围及期限
1、经销者不得经销劣质和“三无”(无中文厂名、无厂址、无生产厂家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鞋类产品。消费者购买了“三无”商品,要求退货的,经销者应予免费退货。
2、属于消费者选择不当,但未经穿着,保持原样,不影响第二次出售的,自商品出售七天内可予免费更换;要求退货的,经销者可按商品原值收取3%手续费。
3、商品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发生断底,断帮脚、严重脱销(10%以上)、严重掉浆(1平方厘米以上)的可予免费更换或退货。
4、商品自出售七天内出现断帮、断腰铁、脱浆的可予免费更换;如无同类型号给予免费退货。
5、在“三包”期内,因质量问题要求更换或退货的,经销者可按规定收取折旧费后,办理退换手续;折旧费按商品原值及以下折旧率计收:商品售出八天至三十天为10%;三十一天至六十天为15%;六十一天至九十天为30%。
第六条 商品的“三包”期限不包括修理占用的时间,换货后的商品“三包”期限从换货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商品“三包”期内发生其它问题,经销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属商品质量争议问题由市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仲裁,检验费由责任者承担。
第八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
1、标明“处理品”的
2、无发标或无信誉卡的
3、发票、信誉卡私自改动的
4、票、卡、物不相符的
5、保管或使用不当而损坏的
6、超过“三包”期限的
7、自行修理或人为性损坏的
8、非质量问题或在产品标准允许误差内的
第九条 生产者、经销者自行制定的“三包”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按本法执行。
第十条 经销者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及消费者协会的管理、监督。凡不执行本办法经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教育,仍无效者,由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依法处理。
我也没有看到三包法上有配根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