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Z后由 黑人 于 2013-1-18 13:20 编辑
楚天都市报报道了
□本报记者陈珂
14年前,我花5.5万元购买了江岸区岱山村一栋村民住房,14年后,原房主一纸诉状将我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交易无效,我必须原价退房。这个哑巴亏,我该不该吃?
武汉市民 刘女士
1999年,刘女士通过广告,得知一栋岱家山二层楼(位于岱山村)将以5.5万元出售。考虑两个儿子即将结婚,刘女士对这套占地60平方米、建面120平方米的房子很有兴趣。
很快,她就从房主陈某手中买下这套房。其后多年,刘女士一家一直居住于此,他们和陈某也不再联系。不料2011年7月,刘女士突然收到一张传票。仔细一看,原来是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原买卖协议,
2011年底,法院一审认定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陈某退还给刘女士5.5万购房款,而刘女士腾退房屋。因为刘女士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本月20日前,刘女士必须腾退房屋,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
城中村房屋不能随意买卖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本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或变向取得,刘女士与陈某的买卖协议,不仅包括房屋,还包括与之相关联的宅基地使用权。原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属无效协议。
在岱山村相邻某村,一位村民向记者介绍,“我们村200多户,有10多户都是外来买房的。”他称,上世纪90年代,由于村民房便宜,一些城镇无房户花几万元就能买一栋解决全家住房。一些农村居民或因急用钱,也乐于卖房,导致现在后湖不少村都有类似现象。
退还5.5万就能“房财两清”?
“要我退房,我认了,但只退回当初5.5万元购房款,我觉得不合理。”
刘女士表示,当初常青花园的房子每平方米只卖700多元,5.5万足够买80平方米,现在这一地带的房屋均价都涨到8000元了,所以说原来的5.5万元至少增值为50万元。正因如此,刘女士已起诉到法院,要求陈某予以补偿。
刘女士该不该得到补偿呢?
有专家指出,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刘女士和陈某对无效合同的签订均有过错,考虑到房屋增值的因素,陈某应该对刘女士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巨大风险 挡不住投资私房热情
虽说风险巨大,却难阻城镇居民投资私房的热情。“Z近5、6年,有4、5拨城里人来找我盖房子。”后湖一位城中村居民透露,他只用出地,对方花十几万盖1000平方米房产,以后收益一家一半。
所谓收益,就是未来城中村改造的补偿。目前,武汉2环内56个城中村已全部投入改造,2环外改造也已启动。以后湖一个正准备启动拆迁的村子为例,补偿标准为每人就地还建一套100平方米房产、多余面积再补2000元/平方米。以一个3口之家,现有400平方米房产为例,先就地还建3套房产,参照市价约240万元,另外还有现金补偿20万元。
乍一看,这种合作的确是双赢的,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晓红提醒到,“这种合作缺乏法律依据,将来很可能是房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