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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铁面姐引热议 后者之于前者更加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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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土人皇 禁止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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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反馈 小学三年级

在很多人面前大便还真没感觉。

lijing3333 超级意粉

得意的发了N贴 百度百科有了记录 百度热词有了关键字。

武汉XX改造 打死人的帖子 被删除。 媒体就是如此的操蛋。。。。

lijing3333 超级意粉

武汉X报 第一时间 @流汗的鱼儿 要报道此事。

得意潜伏的记者很多。 于是X报 整个版面的报道。

还好,现在讨论的是媒体,不是政治,不然又得收到短信通知。

盛老大0305 大学三年级

在地铁里吃东西,这算神马隐私?

我名字六个字 硕士一年级

自由的前提是在不损害他人或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我想杀人也是我的自由,JC凭什么管我?

冰醇茉莉00 硕士一年级

首先,他是在一个公共场所吃面,这算什么隐私?别个在公共场所裸奔,大家看了一眼,是不是也算侵犯了别人的隐私呢?

wangh13850 禁止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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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li198218 硕士二年级

这张可真清晰,我终于看清面姐面目了

小毛毛 硕士三年级

美女。。。要夺人眼球 就非得加美女嘛???

萌萌的妈妈 硕士一年级

说了,大家愤怒的事Z后一拍,你要被热腾腾的面和面汤拍一头,我看你估计要把别人杀了。。

huaihuai414 禁止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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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人合一 小学二年级

后者蛮文明,就这样说吧,如果吃面者,没有得到公共条例的处罚,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以后我在地铁上面吃面,毫无压力。想怎么吃,就怎么吃,你曝光我,就是你不文明。我能不能这么说呢?

只买对的 硕士二年级

本帖Z后由 只买对的 于 2013-4-1 11:27 编辑

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一、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二、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Z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根据上述标准,一般情况下,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并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就构成侵权。

jingjing3 硕士一年级

“营利为目的”?是为了曝光吧

枯藤老树 大学二年级

这跟肖像权没关系

dexterrowe 高中二年级

我的观点还是很明智 如果别人听劝了 你还发照片 那就是发照片的人不对

如果别人不听劝 反而还把面扣头上...直接曝光不解释...........

found植物yoyo 禁止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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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植物yoyo 禁止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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