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 汉口同济医学院
劳动合同法修改方案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新版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机构资质、同工同酬等方面作出诸多修改。“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在“同工同酬”方面,新法添加“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如何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应对?如何避免由此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作为劳动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月21日资深劳动法专家为您释疑。
主讲嘉宾:
王钟钦
资深劳动法研究专家、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会员、中国管理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撰写的数篇论文多次获奖,2007年7月1日获得中国劳动学会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论文被中国劳动学会薪酬专业委员会编入《中国薪酬大典》,并在人民大会堂获得授奖。曾在武重集团从事20多年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修正案四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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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
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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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并对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将注册资本要求有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提高到不得少于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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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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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是增加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处以罚款,并适当提高了罚款额度;对劳务派遣并可吊销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
课程时间:2013年7月21日(周日) 9:00—12:00
课程地点:汉口同济医学院1号教学楼6楼4中教室
到站车: 航空侧路站下车:
512路、590路、604路、720路
航空路站下车:38路、46路、71路、79路、201路、208路、526路、536路、542路、546路、585路、603路、609路、701路、704路、715路、721路、5外环、5内环、64外环、电3
会务费用:280元/人(人力资源师学员凭听课证免费入场)
报名方式:
联系人:卢老师 18971569708
电话: 027-87304997 87300453
87816030
地址:武昌洪山广场楚天都市花园D座16F室(洪山家乐福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