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鉴定伤害了谁?-(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做虚假鉴定)
文/图 记者黄中朝
10月23日,省司法厅下达今年第一号、第二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武汉科技咨询中心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给予该中心司法鉴定人饶向东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拿到这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家住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的徐大顺、范桂芝夫妇抱头痛哭。从去年6月开始,他们为儿子徐某涉嫌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申诉一年多了,如今终于有了阶段性结果。
徐大顺说:“武汉科技咨询中心及鉴定人饶向东严重违反鉴定程序出具的司法鉴定,被执法机关采信后,将我们一家人的生活推向了深渊。”
祸起萧墙
徐大顺家原本是个幸福家庭。他是国防科技战线的一名高级知识分子和优秀党员,妻子范桂芝的先进事迹曾登上《解放军报》,儿子徐某是武昌区一名教师、区教育系统优秀宣传报道员。没有想到,不幸会降临他们这个家庭。
事情起因是:徐大顺夫妇的儿子徐某与儿媳桂某打离婚官司,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却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徐家上诉至武汉市中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向中院法庭提交了律师调查的夫妻共同财产115万多元和桂某转移财产的证据,桂某由于是过错方,按照法律分割时将不得或少得共同财产。
可就在徐家苦苦等待二审判决时,发生了一件事,改变了徐家的命运。
2012年5月10日,桂某的母亲崔某到徐某所在的学校称有事谈,徐某不愿见面,但在校长的要求下,徐某和崔某见面两分钟就撕打起来。崔某称徐某打了她。徐否认,称自己被对方抓伤,双方各执一词。
报警立案后,武昌公安分局为崔某作伤情鉴定,委托另一家社会鉴定机构鉴定徐某伤情。徐某的鉴定结论为轻微伤;武昌区公安局法医以崔某腰椎“压迫性骨折”,鉴定构成轻伤。
徐某不服鉴定结论,要求对崔某重做鉴定。就在徐大顺夫妇也多次找上级政法机关要求对崔某重做司法鉴定时,徐家突然被区公安局口头告知:由白沙洲派出所委托武汉科技咨询中心为崔某做的二次鉴定结论6月21日已出,崔某仍为轻伤。
如此鉴定
心急如焚的徐大顺夫妇找到了崔某的两次法医鉴定报告书和原始CT片及其影像学报告书。其腰椎影像学报告书上有3句话:无软组织挫伤;压迫性骨折;退行性病变。可是在神经科出具的出院小结上变成了只有“压迫性骨折”一句话,而两次法医鉴定均以神经科出院小结上的这句话作依据,作出轻伤的结论。徐大顺夫妇拿着片子和报告书,请同济、协和等多家医院专家会诊,结论都是陈旧伤。又委托武汉平安法医鉴定所和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也均为陈旧伤,与4月10日事件无因果关系。
徐大顺将此情况向办案人员陈情,并到省、市、区政法委、公安局请求补充鉴定,被办案人员拒绝。武昌公安分局迅即网上通缉徐某;8月21日,徐某被刑事拘留。
徐大顺之子面临判刑和开除公职处罚,徐家别无它法,只好接受“调解“:一、徐家赔偿崔某17万元;二、徐某向中院撤诉,放弃对100多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桂某转移财产的追索;三、放弃对桂某两名亲属将徐大顺夫妇打成轻伤的追究,向法院申请结案。协议执行后,崔某撤诉。
被关了17天的徐某释放回家后,患了严重的抑郁症,常在夜里痛哭,称自己是冤枉的。损失100多万元,儿子被关17天,还成了网上“逃犯”。徐大顺夫妇从此踏上了为子申诉之路。
省公安厅一位资深法医看了崔某的两次法医鉴定后,认为两次鉴定如出一辙,多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材料严重缺失:以腰椎“压迫性骨折”作出轻伤鉴定结论,却无原始CT诊断报告,无鉴定协议书,无骨科专家诊断书、无骨科住院病历,无骨科治疗过程,无影像学专家会诊、无被鉴定人身份照片和受伤细目照片等。
迟来的处罚
由于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及鉴定人饶向东出具司法鉴定,被公安机关采信,造成了严重后果。徐大顺夫妇向武汉市司法局投诉武汉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及鉴定人饶向东。市司法局立案后,调阅了鉴定单位档案和区公安局案卷后发现,二次法医鉴定十几处方面违反程序,同一人、同一编号的司法鉴定竟出现不同的两个版本,崔某的左眼瞳孔一个为5毫米,一个为3毫米。6月初,武汉市司法局上报省司法厅,要求对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及法医饶向东给予相应处理。
8月,省司法厅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召开了专家学者参加的听证会,认定武汉科技咨询中心存在以下违法实事:一、未与委托单位签订鉴定协议书,受理委托时,没有充分收集有关鉴定病历资料;二、只有一名司法鉴定人实际参与司法鉴定。三、鉴定文书出具不规范,送达方式不规范。四、明知另一鉴定人没有参加鉴定情况下,仍加盖没有参加鉴定人的执业专用章。饶向东在实施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事实是:鉴定过程不负责任、不规范,未遵守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二、鉴定记录不规范,对被鉴定人的调查笔录中无司法鉴定人员签名。三、鉴定文书出具不符合规定,文字审核不到位。并依据上述事实,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如此不负责任的司法鉴定,不仅伤害了徐大顺一家,更损害了司法的尊严与权威。
大家议:人命关天的法医鉴定竟漏洞百出是大意还是故意
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法医饶向东在省鉴字第324号鉴定中,仅凭被鉴定人自带的片子,就妄下轻伤结论,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鉴定是“大意”还是“故意”大家议;
1、认定轻伤的Z主要依据――CT片却不在鉴定书里中,凭什么作轻伤?
3、为什么鉴定书里没有附定轻伤依据(V39768)片子的原始报告(陈旧伤)?
4、为什么鉴定书里鉴定材料是脑神经科的出院记录(住院号:952428),而不是定轻伤依据的(V39768)片子及片子的原始报告,前后脱节?
5、为什么腰椎骨折不区分新鲜与陈旧?这是常识,未区分就妄下结论。
6、,为什么鉴定书里没有定轻伤依据的片子V39768腰椎骨折临床病历资料?没有专科医生诊断书?没有影像学报告?没有专家会诊?没有对崔某进行磁共振、拍片等检查?仅凭一个自带的片子就妄下轻伤结论?
7、篡改鉴定,同一个人、同一时间、同一编号的法医鉴定书,竟有2个不同版本,左眼瞳孔3故意改成5,有鸳鸯鉴定为证。
8、饶向东在鉴定书里私盖第二法医鉴定人的印章,使虚假的“轻伤”鉴定合法化,意图瞒天过海。(有第二鉴定人万良元书面说明为证)(证据6)
9、鉴定委托书并没有指定鉴定单位,又没有注明鉴定部位、委托事项,又没有鉴定材料、完全不具备鉴定条件,饶向东理应不受理,反而在这种情况下做出“轻伤”?
10、出院记录右眼问题,鉴定却是左眼挫伤,无凭无据在鉴定书“分析说明”里认定“因受外力致左眼钝挫伤事实存在”外力致伤的依据在哪里?
人命关天的“轻伤”鉴定,竟是疑点重重、漏洞百出,作为专职法医,是大意还是故意,这不是一目了然吗?这一环扣一环的证据链,恰恰是饶向东徇私枉法的见证,邪不压正,强烈要求把司法败类饶向东清理出司法队伍!为民除害!还我们公道!
举报人:徐大顺
13296588684
201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