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Z后由 CK瓷砖 于 2014-8-14 13:3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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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
武汉市硚口区长谷之家建材经营部
注册号:
*********
经营状态:
存续
资金数额:
1万元
经营者姓名:
******
住所:
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大武汉家装广场B座1层1号.
邮政编码:
核准日期:
2012-03-20
成立日期:
2008-05-04
一般经营范围:
建材批发兼零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许可经营范围:
登记机关:
武汉市工商局硚口分局
管辖工商所:
宗关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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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只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没有必要贬低商家,企业都是从小做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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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通知:
2013年11月1日起,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单位欠缴社保费将被强制扣费,员工入职一月开始单位就必须缴纳社保,逾期不缴罚款3倍。
新规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补缴社保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结果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
按照规定,限定时间内单位未补缴社保费将被查账,每天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Z高罚款3倍。社会保险费包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此,在试用期期间也应该为员工缴纳社保费。
据了解,有的单位为了少缴社保费,在试用期间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缴社保费,在转为正式员工时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社保费。有的员工提出质疑时,单位才会补缴试用期期间的社保费,否则企业就不缴。
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实际上,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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